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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成功代理了拆迁款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7-05-02    作者:孙术校律师
陈胜明与原告黄晓芙共同生育有六个子女,小儿子陈强智力残疾,属于无行为能力人,一直由其母亲黄晓芙照料。2012年陈胜明去世后,几个子女相继自立门户。陈胜明在世时,与所在村民小组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陈胜明户承包的耕地土地面积为3.99(水田)1.5亩鱼塘及3亩荒水。陈胜明去世后,由其承包的土地先后被有关部门征收征用,共得到补偿款196360.72元。这些款项均由大儿子陈远领取,但是并没有分给家庭其他成员。特别是母亲没有固定收入,又要照顾智障小儿子,生活极其困难,经社区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无果后,黄晓芙无奈将大儿子陈远诉至法庭。其他子女均表示希望大哥陈远能够把属于父母的征地款归还母亲,同时表示将各自的份额分配给母亲。
  最终,被告陈远同意将属于母亲和弟弟的土地赔偿款归还母亲。

       该内容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主任律师孙术校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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