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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宇律师带你了解: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被盗刷,责任由谁承担?
发布日期:2017-04-27    作者:王天军律师
傲宇律师带你了解: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被盗刷,责任由谁承担?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23日,彭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宏基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宏基支行)办理了百惠龙卡。2015年7月3日,该卡于14:36:52通过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消费5000元,于14:47:16通过深圳市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消费5000元,于15:01:27通过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消费1000元,于15:07:53通过智付消费3000元,于15:09:29通过智付消费700元。彭某称其在2015年7月9日使用该卡过程中发现卡内余额为零。2015年7月9日,彭某在建行珠海香洲支行打印交易清单。
2015年7月11日,彭某向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区分局宏基派出所报案。2015年7月15日,彭某在建行中山朗晴轩分理处打印该卡的2015年7月3日明细事项。后彭某将建行中山分行诉至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建行中山分行向彭某偿还被盗存款147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另查明:彭某在建行中山分行处办理的按揭贷款于2015年1月至2015年6月在该卡正常收回贷款本息,于2015年7月4日在该卡仅收回贷款本息5.91元。双方均确认涉案借记卡有开通手机短信服务,彭某主张账户被盗刷,未曾收到账户资金变动的短信通知。彭某同时确认之前曾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多次小金额消费。
裁判结论:建行中山分行就第一次盗刷之后的四笔被盗刷导致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也即建行中山分行须向彭某赔偿损失4850元[(5000元+1000元+3000元+700元)x50%]及相应利息损失。


裁判分析:
  彭某在建行宏基支行办理了借记卡,双方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本案诉争五笔金额系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出,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使用的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买方初次将借记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账户时,银行会在客户进行支付时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手机号码和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进行一致性检验,通过后就可进行支付。如果银行已按前述要求在业务关联时进行了相关信息验证,确保客户身份真实可靠,在之后的交易时无需再次验证,只须按指令付款。本案中,彭某曾多次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小金额交易,说明确系彭某本人将借记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建行中山分行已履行了客户身份的验证义务。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号和支付密码由彭某自行设置和保管,彭某因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号和支付密码外泄导致借记卡被盗刷,建行中山分行无须承担责任。只是因为彭某已开通手机短信通知,建行中山分行应在彭某账户资金发生变动时,及时履行短信提醒义务。因此,涉案借记卡发生第一次盗刷后,因建行中山分行未能在彭某账户资金发生变动后通过手机短信通知彭某,导致彭某未能及时发现其账户资金的异常变动,不能及时办理挂失止付,导致损失的扩大,建行中山分行负有一定的责任。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酌定建行中山分行就第一次盗刷之后的四笔被盗刷导致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也即建行中山分行须向彭某赔偿损失4850元[(5000元+1000元+3000元+700元)x50%]及相应利息损失。
案件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29
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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