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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盗刷产生的法律责任承担 与风险防范
发布日期:2017-02-07    作者:孙新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9月3日,正在出差的北京市民陈女士收到建设银行的消费短信提示,通知她持有的建设银行借记卡在广东省湛江市经3次交易消费共计10万元。而此时的陈女士正在南昌出差,被盗刷的银行卡就在自己身上。在意识到自己银行卡可能被盗刷后,陈女士立即致电建设银行客服挂失了该银行卡,并携带该卡片原件到最近的公安机关报案。
在事后与建设银行的交涉中,陈女士向银行说明由于自己的银行卡是被盗刷,要求银行赔偿自己的损失,而银行方面则以陈女士对银行卡保管不当为由拒绝了陈女士的要求。由于公安机关始终未追查到银行卡的盗刷人,在与银行多次交涉无果后,陈女士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设银行赔偿因银行卡被盗刷所产生的损失。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审理后认为:涉案10万元交易发生地点为广东省湛江市,交易发生时,陈女士持其借记卡原件在江西省南昌市出差。依据时间、空间等常识判断,陈女士或其委托人难以使用同一张银行卡往返两地操作,故涉案交易应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利用伪造复制的银行卡进行的伪卡交易。犯罪嫌疑人能够利用伪卡进行交易,表明建设银行发放的储蓄卡不具有唯一的可识别性和不可复制性,被复制的银行卡不能被交易系统排除,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由此认定建设银行在储蓄存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违约行为,故应当赔付陈女士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另外,法院在审理中查明,陈女士此前曾有过多次将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由此认定陈女士对自己的银行卡没有尽到相应的保管义务,也应自己承担部分损失
2015年5月26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女士银行卡被盗刷的经济损失由银行方面承担80%,陈女士个人承担20%,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三、银行卡被盗刷后的法律责任承担
目前,银行卡被盗刷的事件频频发生,在对结果的处理上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当事人往往会选择诉至法院。但是,现阶段各地法院对银行卡被盗刷后原被告对经济损失的承担比例的认定差距较大,同样的情况,有些法院判决由发卡行承担全部损失,有些判决由持卡人全部承担,也有些判决由持卡人、刷卡商户和银行共同承担。
那么,在银行卡被盗刷后各方主体的责任承担究竟有何依据呢?通过对大量相关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法官在作出裁判时会先行判定各方主体是否尽到了相应义务,并以此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总的来看,信用卡盗刷案件中各方当事人责任义务的承担大致如下:
 1、盗用人----第一责任承担人
根据我国《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盗用人应对持卡人承担侵权责任,返还财产并赔偿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同时,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银行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金额达到5千元以上的,将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越来越多的盗用人开始通过网络支付平台等手段进行银行卡的盗刷,这使得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侦查难度大大增加,再加上此类案件数量庞大,使得犯罪破案率较低,盗用人常常无法查出,就无法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责任。这样一来,责任的承担就自然落到了发卡银行、刷卡商户和持卡人自己身上。
2、发卡银行----未尽及时挂失及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人
目前普遍认为,发卡行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主要其与持卡人签订的《服务协议》约定。现实中各个银行的约定不尽相同但大多数银行都约定银行只承担在未及时挂失的情况下的赔偿责任。
不过在对多个法院的相关裁判进行梳理后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储户存款安全保障义务。银行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服务,应当确保该卡内的数据信息不被非法窃取并加以使用。并且,银行作为发卡行及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在其与用户的合同关系中明显占据优势地位,银行理应承担伪卡的识别义务。
实际案例中,有多地法院以发卡行制发的银行卡以及交易系统存在技术缺陷,发卡行未能充分尽到对于系争银行卡的交易安全保障义务给持卡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由,判决银行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3、刷卡商户----未尽合理审核义务的责任承担人
在部分银行卡被盗刷的案件中,盗刷人用伪造的银行卡在商铺进行了刷卡消费,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刷卡商户的相关责任尚未有明确规定,不过从大量判例中可以明确一点:商家针对不同类型的银行卡,也应尽到不同的审查义务,未尽到审核义务的刷卡商户将对持卡人的损失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对于仅凭借密码即可进行消费,无需核对持卡人签名银行卡,刷卡商户负有核对密码的义务,此时只要刷卡人输入正确卡密码,法院一般会认定刷卡商户已尽到了该项义务;
(2)对于仅凭签名即可消费的银行以及既设有密码又有预留签名的银行卡,刷卡商户需要在核查卡密码的同时还负有核对用卡人的签名与预留签名是否一致的义务。
    现实中,由于商家未尽到核查签名与预留签名是否一致的义务而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4、持卡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的责任承担人
与发卡行一样,持卡人的义务主要约定在其与发卡行签订的《服务协议》之中其中最主要的义务就是持卡人对银行妥善保管义务不过对于如何界定是否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地判例中也往往以法官的个人裁量来判定
有些案例中,只有当持卡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银行卡信息泄露,如主动进入钓鱼网站进行操作、通过短信将卡密码发送给盗刷人等,才会认定为未妥善尽到保管义务。而在部分案例中,只因持卡人曾将银行卡借给家人使用就被法官认定为未尽上述义务。
四、银行卡使用中的风险防范。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谨慎的履行好自身义务可以最大程度的将法律风险转嫁给他人。针对持卡人来说,想要有效的规避风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谨慎选择发卡,仔细阅读服务协议
有些持卡人在办理银行卡时,只注意了银行附送了什么小礼物、积分能换购什么物品以及信用卡有多少额度等内容,面对繁复的《服务协议》只是简略翻阅即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导致在银行卡办理之后对于银行提供的服务以及相关的政策缺乏了解最终在问题发生后不能第一时间通过正确的途径减少损失
因此,持卡人在办卡时一定要仔细阅读《服务协议》,有不清除的条款及协议应当及时询问银行工作人员或咨询律师,而不能在不了解内容的情况下匆忙签字。
  2、将银行卡的支取设为密码加签名的方式
目前,各个银行的协议中都约定,银行卡凭密码支取现金或消费,视同有权消费卡片一旦发生盗刷,持卡人负有完全责任。虽然诉讼中银行不能凭借此类条款完全免责,但是此类卡片一旦被盗刷,往往会认定持卡人自身存在过失,从而大大减少发卡行的责任。
  仅凭签名支取的银行卡,一旦卡片丢失,没有密码的保护屏障,捡卡人很容易支取卡内金钱,刷卡商户和发卡行虽然有可能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但因未设置密码,损失的绝大部分可能都由持卡人自承担。
因此,只有选择密码加签名方式,才能最大限度的尽到持卡人的义务,从而在损失发生时将赔偿责任归结到其他主体身上。
  3、慎重开通网上银行、小心甄别钓鱼网站。
实践中大量案件的起因都是因为当事人点击、浏览了钓鱼网站后导致银行卡信息泄露而被盗刷,而盗刷人通过网上银行转移卡内资金,在避开了签名验证的同时也增加了自身的隐蔽性。
因此,持卡人在接收短信、浏览网站时应当对其内容谨慎甄别,不要被一些不正当利益所诱惑,另外在开通网上银行要注意风险防控。
五、综述
    总体而言,信用卡被盗刷会牵扯到多方主体的利益纠纷,在法律法规对于责任的分配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相关判例为问题的解决尤其是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提供了依据。同时,在银行卡业务流程中始终处于弱势的持卡人一方应该更加注意规避由此产生的风险,除了上述措施外,当事人还可以选择有失卡保障和异常交易监控的银行办理银行卡。此外,在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应立即将卡片挂失并前往公安机关报案,并注意收集一切相关证据,为可能产生的诉讼纠纷做好准备,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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