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申请破产重整纠纷案
【案号】(2009)厦民破字第01号
【案情】
申请人:***(以下简称火炬集团)。
被申请人:***(以下简称夏新公司)。
2009年8月28日,申请人火炬集团以被申请人夏新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夏新公司进行重整。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日通知了被申请人夏新公司。被申请人夏新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被申请人夏新公司对申请人厦门火炬集团负有到期债务,在申请人***催告后未能清偿,并且其向社会公众公布的财务报表表明,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审判】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被申请人夏新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即福建省厦门市,本院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申请人火炬集团对被申请人夏新公司享有未受清偿的到期债务,有权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被申请人夏新公司重整。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夏新公司,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夏新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重整条件。申请人火炬集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于2009年9月15日裁定:一、夏新公司重整;二、指定夏新公司重整清算组担任夏新公司重整的管理人。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向各已知债权人发出书面通知并在《中国证券报》和《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通知重整裁定的内容和债权申报期间。
同时,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夏新公司各开户银行等相关单位发出通知,要求其自夏新公司进入重整后不得接受对夏新公司账户等财产的冻结、扣划等保全、执行措施,解除对账户和财产的保全并将相关财产交由夏新公司管理人接管。
2009年9月21日,经夏新公司管理人申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9)厦民破字第01-Ⅱ1号回复函,许可夏新公司继续营业并同意管理人对夏新公司的主营业务即手机生产、销售的业务和相关资产公开选聘维护方。同时要求管理人在选聘手机维护方时应当注意保护债权人和职工利益,在选聘手机业务维护方后应当确保夏新公司资产和技术的价值不因维护导致任何减损。经公开选聘,厦门久久兴欣电子有限公司成为夏新公司手机业务和资产的维护方,在管理人的委托和监督下对负责夏新公司手机生产、销售业务的经营管理和与该业务有关资产的维护工作。
2009年11月13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召集召开夏新公司第一次债权人大会。经债权人大会表决,《***重整计划草案》以高票获得通过,具体比例为:优先债权人组94.44%的人数比例和91.93%债权比例;职工债权人组和税务债权人组100%;普通债权人组83.19%的人数比例和82.73%的债权比例。同日,该重整计划草案在夏新公司投资人组会议上获得99.96%的支持。按照该重整计划,夏新公司的控股股东夏新电子有限公司让渡全部股份,中小股东让渡其持有股份的10%,用于向债权人追加清偿和作为重组方提供资金的对价。
同年11月20日,经夏新公司管理人申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夏新公司重整计划在夏新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和夏新公司出资人会议上已经获得各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且具有可行性,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批准条件。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一、批准夏新公司重整计划;二、终止夏新公司重整程序。随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在《中国证券报》、《人民法院报》进行了公告。
【评析】
破产重整制度是我国企业破产法建立的一项新制度,使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通过法定的强制破产保护,在重整期间免受保全和执行措施,与债权人就债务问题进行协商,豁免或延期支付部分债务,从而获得重生机会。基于企业继续经营获得维持的就业机会、税收来源及其对国家、地域产业和经济的其他贡献也得到维护。这一制度是对传统破产制度和破产理念的突破。
一、重整的申请和审查:一个操作难题的解决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同时,该法第七条规定,允许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情况包括:1.债务人有该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自行申请重整;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重整。
但是,重整申请权只是一种诉讼请求权。债务人是否具备重整的实质条件,需由法院依据该法第二条审查其是否已经达到破产界限。依照该条规定,两种情形下债务人企业可以进行重整: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一条件对破产清算和重整共同适用。2.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