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营市面粉厂破产清算组。
负责人杨忠起,该清算组组长。
本院于2003年7月16日依法裁定东营市面粉厂破产还债,现该破产企业的清算工作已经结束,破产财产已按本院确认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分配完毕。东营市面粉厂破产清算组提请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破产还债程序。
本院认为,东营市面粉厂已依照破产程序进行了清算,其破产财产已按照本院确认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分配完毕,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东营市面粉厂的主体资格因全部财产的消失而丧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东营市面粉厂的破产还债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二、破产清算组在本裁定送达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破产清算组应继续履行其法定职责。
案件受理费100000元,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纪勇
审判员 焦伟
审判员 董庆忠
二00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国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