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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面粉厂破产清算组申请终结破产还债程序纠纷案
发布日期:2008-07-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受理法院]: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6年08月16日
[裁判字号]:(2003)东民破字第4-3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申请人东营市面粉厂破产清算组。负责人杨忠起,该清算组组长。本院于2003年7月16日依法裁定东营市面粉厂破产还债,现该破产企业的清算工作已经结束,破产财产已按本院确认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分配完毕
[案例正文]:

申请人东营市面粉厂破产清算组。

负责人杨忠起,该清算组组长。

本院于2003年7月16日依法裁定东营市面粉厂破产还债,现该破产企业的清算工作已经结束,破产财产已按本院确认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分配完毕。东营市面粉厂破产清算组提请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破产还债程序。

本院认为,东营市面粉厂已依照破产程序进行了清算,其破产财产已按照本院确认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分配完毕,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东营市面粉厂的主体资格因全部财产的消失而丧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东营市面粉厂的破产还债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二、破产清算组在本裁定送达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破产清算组应继续履行其法定职责。

案件受理费100000元,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纪勇

审判员  焦伟

审判员  董庆忠

二00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国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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