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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聚众斗殴案 第一审辩护辞
发布日期:2017-04-26    作者:孙新律师

  杨某某聚众斗殴案第一审辩护辞
 
尊敬的法庭审判长 审判员:
针对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的指控,围绕本次法庭调查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的控诉意见,结合本次法庭调查的重点和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本情况,本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尊敬的法庭高度重视斟酌采信:
本案杨某某构不成聚众斗殴罪,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不能成立。
一、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杨某某聚众斗殴罪没有事实依据;
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杨某某通知胡某某组织我名民工到达某某五金店门口,杨某某又安排民工从工地运送螺纹钢棍到现场,此时何某某等人已逃离现场,铁路东派出所民警正在现场进行殴打,多名民工不听劝阻对某某五金店进行打砸,并对现场围观的翟某某进行殴打;后被民警予以制止。该指控没有事实依据,首先该事件事出有因,是因为何某某与四川民工米某某等人因为更换电饭锅一事发生争吵,引发双方肢体纠纷且杨某某的弟弟杨某某被对方首先暴力殴打,《法医鉴定书》显示杨某某左肘关节处肿胀伴3cm皮肤裂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杨某某做为某某区某某工地具体的施工人员只是一个“干活的”,他给公司的项目部胡某某打电话是正常情况。在侦查卷宗第83页,某某区公安局的讯问笔录可以清楚的表明杨某某打电话的行为不是聚众斗殴的主观条件。问:你把详细情况讲一下?胡某某答:2015年6月28日当天我在单位某某11#楼工地上,下午五点左右,杨某某给我打了好几个电话,但是说不清楚,大概的意思是说他被人打了,年我把他的工人叫上一起过去,接着王某某也给我打了电话,说杨某某跟社会上的人打架了,叫我过去看一趟。我就和工人一起往现场去,当时在工地停车场我看见王某某也准备上车走,我叫他他没听见,王某某就走了,路边正好停了一辆黑色的轿车,他不知道什么人安排的车,车牌号也不知道,我见有工人就上了这辆车,我也就上了这辆车,随后我们这辆就往现场走,当时我这个车里没有人拿钢筋棍。
检察机关指控杨某某给王某某打电话是聚众斗殴中的策划和召集不能成立,首先王某某是某某区某某路某某项目部杨某某的上级,杨某某的弟弟被打双方发生肢体纠纷,杨某某向王某某打电话汇报怎么能是聚众斗殴呢?在侦查卷宗第117页对王某某的询问笔录显示:问:你把事情的经过详细讲一下?
答:2015年6月28日下午5点多,我从甲方办事回到某某工地,听工人说工人在五金店那里打架,我就开上车拉上甲方的管材料的工作人员吴某某,到了现场后我看见警察已经到了,现场人很多,我们工人有的人手里拿着螺纹钢棍,看见几个工人往店里面冲,我和吴某某就拉我们工人,后来见一群工人追一个人,我也不知道追打的是谁,后来我在外围来回跑,给我老板王某某打电话说我控制不住他们,老板让我给木工杨某某说,不要打架,不要把事情弄大了,我给杨某某说了,后来公安局的领导也来了了一个受伤的工人在医院没有就诊,公安局领导协调医院让先看病。
问:当时你发现有人受伤吗?
答:杨某某受伤了,一只胳膊受伤了,还没去医院,三个受伤已经到医院的工人我没看到。
问:现场有人使用工具打架吗?
答:我在现场没有发现。
在侦查卷宗第120页显示:问你把2015年6月28日在某某路发生的事情的经过讲一下?
答:2015年6月28日当天我在单位某某项目部,具体几点我不记得了,当时杨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们被人打了,让我叫人过去看一下。我当时觉得没什么大事,我先去的施工现场,我问了现场杨某某的工人,工人说打的很严重,后来我又去了售楼部有点事,当时我给胡某某打了个电话,让他们先看一下。后来我忙完了,我就开车把吴某某拉上一起去的现场。
从以上侦查的卷宗中杨某某给胡某某和王某某打电话是陈述他们被人打了以及弟弟杨某某被打的实际情况,是让他们到现场看一看,根本不存在聚众斗殴的故意。
从杨某某的妻子李某某的笔录中可以清晰的判断(见侦查卷宗127页)问:你讲一下事实经过?
答:2015年6月28日下午17时许,我正在某某工地的生活区做饭,我的老公杨某某给我打电话,他说他受伤了问我要不要过来一下,我也没有说要不要过去,就把电话挂了,之后我想了想就顺着某某超市的方向去打杨某某,在半路上我打出租车顺着人多的地方去,到了人多的地方我下了车,走到我们四川工人平常买货的某某五金店附近,当时五金店门口聚集了好多人,有一些是我们工地的四川工人,在人群中我找到了我老公杨某某,他的左手臂被人砍伤了,一直用右手捂着,我让他去医院包扎一下,他不去,然后我看到网吧门口有一个戴眼镜的年轻人下身穿一条短裤,他不停地指着我的老公,我特别生气,就拿了一要钢筋楼往那个年轻人跟前走,被别人拦住了,我们就一直和拦住我们的警察理论。后来我就带着我的老公杨某某去医院包扎胳膊了。
问:某某五金店门口的工人都是谁叫过去的?
答:我不知道。
问:你手里拿的钢筋棍是从哪里拿的?
答:地上捡的。
问:地上的钢筋棍哪里来的?
答:我不知道。
问:工人手里的钢筋棍是谁拉过去瓣?
答:我不知道。
问:你有没有参与打砸某某五金店?
答:我没有砸。
问:你看到有谁打砸某某五金店?
答:我没有看到。
从上述侦查卷宗证据材料显示检察机关指控杨某某聚众斗殴没有事实依据,指控杨某某邀约胡某某和王某某的行为不能认定是聚众斗殴的组织策划和召集。
二、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杨某某聚众斗殴罪没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2条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给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构成要件:客体要件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因此,无论是在何种场所进行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均应视为侵犯了公共秩序。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因此,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就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 
本案毫无疑问构不成聚众斗殴罪,因为本案是因民间纠纷引起,也就是何某某四川民工米某某等人因为更换电饭锅一事发生争吵,后米某某打电话通知工头杨某某来解决此事。本案不具备“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其它目的”的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条件。何某某经营的五金店被砸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也就是如果涉罪,应该构成“损坏私人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从侦查卷宗第17页对何壮壮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本案定性聚众斗殴罪是错误的。
问:2015年6月28日下午,你家经营的某某五金店门口发生聚众斗殴时,你当时在什么地方?
答:我当时不在现场,我在某某区公安局武警二中队办公室外,当天下午大约6多钟,我们队的人员下班之后,我才离开武警二中队打了一辆出租车回了家,到了我家经营听某某五金店门口,看见有好多人聚集在我家五金店门口附近的路上,有几辆警车,好多警察,还有好多农民工,还有好多围观的人,我父亲何某某在一辆警车上,我家经营的五金店已经被砸了。
本案事出有因,过错方不是杨某某和杨某某。在侦查卷宗第134页对证人李某某的询问笔录中可以研判。问:2015年6月28日在某某五金店门口发生的事情讲一下?答:2015年6月28日下午,我本来要去马路对面小卖部买点水喝,走的过程中碰见我二哥杨某某他和我说某某五金店发生纠纷了,我们去看一看,车里就我们两个人,然后我就上了杨某某开的比亚迪S6越野车去了某某五金店,下了车我看见我大哥(杨某某)去找曹某某媳妇要电饭煲发票,我大哥说把发票拿来我去找某某五金店老板看看是怎么回事,我看见我大哥往某某五金店走,快到店门口的时候从店里走出几个光头大个,就围到我大哥身边了,有一个合的西瓜刀就砍我大哥的左臂和身上,另外一个人就打我大哥的脸和猛踹我大哥的头,然后我就叫我大哥快跑,在跑的同时我看见一个大个手拿一个大约2米的钢管对着蒲某某的头敲了两下,然后我就看见蒲某某的头上不停地往外冒血,我就往蒲某某的身边靠近想把他拉到我这边来,怕他再受到伤害,公交车女司机看见有人流血了然后从窗户里边扔了一卷纸下来,谁给蒲某某头上止的血我不知道,然后我就把蒲某某拉到我这边了,同时我看见包面警车到了五金店门口,从警车下来两个男的、两个女的,其中两个女的记得有点模糊,然后我看见吴警官站在车旁边,我二哥(杨某某)向他反映了情况,我看见我二哥没和吴警官说了几句话,我就看见五金店一方的的一个年轻娃,听别人说好像是五金店老板的儿子,不知从什么地方出来朝我二哥(杨某某)头上猛打,把我二哥打了好一会,五金店老板的儿子看见又来了辆警车,吴警官司下意识的拦了一下五金店的儿子,但是没有拦住,五金店的儿子就跑了,我过去给我二哥(杨某某)说赶紧把蒲某某送到医院,我害怕他(蒲某某)出人命,因为他(蒲某某)头上的血不停地往外冒,然后面包警车把我、米某某、蒲某某,还有曹某某送到地建医院门口,然后我们就上去包扎去了,我觉得蒲某某受伤挺严重的想把他往好点的医院转,然后我又返回到五金店门口本来想问我大哥要点钱,我看见我大哥他不在,我去问一个主事的给他说我们的人快不行了,看看能不能转院,那个主事的说我给你们安排转院,然后我就坐上辆白色的捷达车又到了地建医院,那个主事的安排民警把米某某、蒲某某,曹某某送到某某区第一人民医院,随后我就和分个主事一起坐车,在车上他和我说叫偿们的工人都散了,剩下的事情我们来解决,然后我就回到某某五金店门口,我们的人陆陆续续的就散了。
从对李某某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曹某某、蒲某某、米某某和杨某某的弟弟杨某某是故意伤害案件的受害者,而不是聚众斗殴罪的被告人。为求证我的辩护观点请看公安侦查卷宗第106页对曹某某的询问笔录:
问:你今天在什么地方被人打伤的?
答:2015年6月28日下午19时许,我在解放东路某某五金店门口被不认识的人用西瓜刀砍伤的。
问:你什么部位受伤了?
答:我头部被砍伤,左手被西瓜刀砍伤,左脚拇指被西瓜刀砍伤。
问:你是否需要法医鉴定?
答:需要。
问:是什么人把你砍伤的?
答:两三个年轻人砍的我,他们穿什么衣服,年龄多大我都记不清。
问:把你被打伤的经过讲一下?
答:2015年6月28日下午5点,我老婆(陈某某)先去某某五金店换电饭煲,我后来过去的,我去了以后看见他们发生争执,然后五金店的人先打杨某某,然后我看见,我就过去拉架,对方拿的西瓜刀子和铁棍连我一块打我,把我的头、手、脚砍伤了,最后派出所的过来了,看见我们受伤了,派出所的民警把我们拉到地建医院包扎一下,然后接下来发生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问:当时还有谁受伤了?
答:我还有蒲某某(他头上被砍了几刀),米某某(左手被砍了一刀)、杨某某(手受伤),他们三人是被谁砍伤的,我没看见,怎么砍伤的我也没看见。
三、本案中杨某某是聚众斗殴案的案外人且不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016年1月20日,辩护人在某某公安局看守所会见了杨某某。辩护人问:你对聚众斗殴罪认可吗?答:我不认可,我是去调解问题的。我到现场以后杨某某被五金店召来的30多个凶手,其中五个人拿砍刀,其余人拿木棍铁棍,杨某某被砍了手臂。还有两个工人头上挨了刀。当时某某某派出所吴某某警察带队四个人在现场不制止凶手,我看情况不对就让杨某某跑。问:是因为解决电饭煲的问题被打的吗?答:是的,因为2015年6月28日下午5点在某某区解放东路某某五金店店主和顾客发生纠纷,姓吴的是我的工人。店主请了30多人来打我的工人,我给我单位某某公司项目经理王某某打电话过来,我的目的是汇报不是打人。警察来之前我还报了两次警。
从某某区公安局铁路东派出所侦查卷宗第139页对证人米某某的询问笔录可以做也判断。
问:你讲一下事情经过?
答:2015年6月28日下午17时分许,我当时在某某酒店生活区休息,杨某某叫我我和蒲某某还有两个人我不认识,我们一共五个人,杨某某开的车,在车上杨某某告诉我们说:咱们工地上的一个工友米某某因为买了一个电饭煲与人发生争吵了,我们去看看。我和杨某某等人一起驾车从工地生活区就来取了解放东路某某五金店,到了现场当时米某某,杨中还有曹某某和他们三个的妻子,六个人在现场,杨某某当时就准备去找某某五金店的老板理论这个电饭煲的事情,杨某某走到某某五金店门外的时候,里面出来一个青年男子,我当时在杨某某的身后,我看到达这个青年男子把杨某某的头发一拽,用拳头朝杨某某的脸上打了一拳,完后在地上捡起一个西瓜刀就砍杨某某,砍在了杨某某的胳膊上,这个时候从某某五金店里头又跑出来几个人,大概有10-15人左右,手里有人拿的西瓜刀有人拿的铁榔头,当时人比较多,我看到有人拿刀子了,我害怕砍到我,我就躲起来,站在某某五金店的旁边一个网吧门口,这时候来了很多的警察在维持秩序,我就一直躲在警察的身后,没有出去,之后我们的工友,来了大概有100人左右,至于谁叫的人我就不清楚了。
问:双方有何矛盾?
答:米某某和某某五金店的老板因为退换电饭煲的事情发生了争执。、
问:双方有无受伤?
答:我知道有杨某某的小臂和蒲某某的头部,杨中手部,曹某某头部和手部被他人打伤,其余人不清楚。
问:双方有无使用工具?
答:某某五金店得那几个中年男子拿的西瓜刀、铁榔头、扳手和木棍,我们这矶的工人手中拿的一米长左右的螺纹钢和旧钢筋。
从上述证据可以确证:杨某某只是本案的案外人且跟本案错误定性的聚众斗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为曹某某、蒲某某、杨某某被殴打而到现场并给胡某某和王某某打电话汇报完全是正常的,期间杨某某还有两次报警。因此本案杨某某和五金店被砸不具备因果关系,不是聚众斗殴案的团伙犯罪成员,主观上不具备过错。某某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杨某某的行为是没有犯罪事实错误拘留和错误逮捕的枉法行为。
以上事实和理由尊敬的法庭:杨某某构不成聚众斗殴犯罪,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杨某某聚众斗殴犯罪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国家战略。要逐步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律原则。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纪检全会上王岐山严厉指出要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做到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有群众举报的及时处理,中国共产党对腐败问题零容忍,反腐败问题永远在路上,中央对腐败的问题态度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通通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简而言之,依法治国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还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人民当家做主根本保证。  2016年1月14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深化改革巩固成果积极拓展不断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请求某某区人民法院终止审理或判决杨某某无罪。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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