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话形式的债权转让通知,在相对人知悉对话的内容时即对通知人产生拘束力,由于相对人知悉对话的内容实与通知发出时间为同一时间,因此对于对话形式的债权转让通知,没有撤回的可能。
债权转让通知以非对话方式作出并且无明确相对人的,通知于其发出时即发生效力,这种情形下的债权转让通知也不适用撤回。债权转让通知以非对话方式作出,并且具有明确的相对人的,由于目前通说基本采用意思表示送达相对人时生效,因此,类推适用意思表示的规定,债权转让通知撤回的表示应当先于或者与债权转让通知同时到达相对人(债务人)才能阻止债权转让通知对其发生效力。
(二)撤回债权转让通知虽然无须经债务人同意,但发出撤回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与发出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应当相同。特别是在债权出让人和债权受让人共同作出债权转让通知时,以双方共同撤回为妥,倘若只有债权出让人或者债权受让人一方撤回债权转让通知,其撤回的效力很难确定,具有不确定性。虽然,在债权出让人和债权受让人共同发出债权转让通知的场合,由于债权转让通知尚未到达债务人,依据债权转让通知对债务人到达生效的观点,相对于债务人而言,债权转让之效力尚未发生,债权受让人作为新债权人之地位尚未确立,债权出让人作为债务人的原债权人的地位尚未消灭,因此债权出让人撤回债权转让通知,仍属于有权处分行为,可以确认其撤回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
(三)从保护债权受让人和促进债权流转考虑,债权转让通知的制度应当,甚至有所侧重地保护债权受让人和债务人利益,如果债权出让人可在其同债权受让人共同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后但在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前撤回债权转让通知,容易损害债权受让人的利益,甚至有可能同时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即使债权出让人撤回债权转让通知具有合法理由,例如债权转让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除撤销债权转让通知外,债权出让人仍有其他救济途径。因此,从促进经济流转和利益平衡的角度考虑,在债权出让人和债权受让人共同作出债权转让通知的情形下,应当由债权出让人和债权受让人共同发出撤回债权转让的通知,只有债权出让人一方发出撤回债权转让通知的,未经债权受让人确认不发生撤回债权转让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