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买到死过人的二手房可以退房吗?
周某购买孙某的二手房后,得知屋内不久前发生过非正常死亡,这种情况可以要求退房吗?
律师讲法:孙某将自有住房卖予周某,周某按照约定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应当认定双方形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但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交易时对房产相关信息应当予以披露。
本案中,涉案房产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虽不构成人们对房屋本身进行物质性使用的障碍,但会影响使用人的心理,客观上会降低房屋对使用人的效用,按照一般的民间习俗,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房屋会被认为存在不吉利的因素,而且房屋往往会因此贬值。因此,该非正常死亡信息对周某是否愿意与孙某进行交易,及以何种条件进行交易均有重大影响。
从庭审中得知,租房人死亡当天,同租人即退房,孙某即到中介机构挂房出卖,从其该举动来看,也可以推断孙某在与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亦知晓了房屋内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事实。因此,孙某隐瞒重要信息的行为,应认定为构成欺诈。
周某系在受到孙某欺诈的情形做出的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之规定,周某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持。合同撤销后,孙某依法应当退还周某支付的购房首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