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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等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7-04-24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
  法定代表人:张小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健,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娜,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法定代表人:杭河福,总经理。
  被告:***。
  被告:***。
  被告:***。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下称紫金农商行)因与被告***(下称奕淳重工公司)、***、***、***(下称奕淳海运公司)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指派审判员张江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童玲、助理审判员付敏茜组成合议庭审理。2016年2月29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紫金农商行委托代理人董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奕淳重工公司、***、***、奕淳海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紫金农商行诉称:2014年6月10日,其与被告奕淳重工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2100万元,借款期间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15年6月9日止。利息按实际借款天数按日计息、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2%,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固定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合同还约定了复利计算标准。合同签订当日,被告***、被告***与原告紫金农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二者对奕淳重工公司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被告奕淳海运公司与原告紫金农商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以登记在其名下的“奕淳2”轮为上述债务办理了船舶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奕淳重工公司发放了贷款,但被告奕淳重工公司自2015年6月起出现逾期还款,至今未能清偿所欠本金利息。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奕淳重工公司向原告紫金农商行偿还借款本金2100万元及截至2015年8月7日利息614915元,支付自2015年8月8日起至贷款全部结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计算),并对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复利;2、被告奕淳重工公司支付律师费160142元;3、被告***、被告***对被告奕淳重工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原告紫金农商行对被告奕淳海运公司所有的“奕淳2”轮享有优先受偿权;5、原告紫金农商行对被告奕淳重工公司名下的312米长江南京河段新济洲汊道左岸骚狗山与石山之间占用河堤道防及管理范围长江岸线码头拥有优先受偿权,并在被告偿还全部本息前,拥有该岸线的使用权和收益权;6、由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奕淳重工公司、***、***、奕淳海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紫金农商行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证明原告与被告奕淳重工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及双方关于借款期限、利率、逾期责任、担保方式等的约定。其中合同4.2条约定了借款利率,4.4条约定了罚息利率,17.1条规定了原告收回借款所支付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2、《保证合同》,证明被告***、被告***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3、《抵押合同》及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证明原告与被告奕淳海运公司之间的船舶抵押合同关系,原告是“奕淳2”轮的抵押权人。
  4、经过公证的承诺函。证明被告奕淳重工公司承诺将其名下的312米长江南京河段新济洲汊道左岸骚狗山与石山之间拥有的长江岸线码头资源提供抵押担保。原告拥有优先受偿权,并在被告偿还全部本息前,拥有该岸线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5、《委托代理合同》,证明原告为本次诉讼委托律师,并就律师费用进行约定。
  被告奕淳重工公司、***、***、奕淳海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
  本院认证认为:上述证据原告紫金农商行均提供了原件核对,可以相互印证,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查明:
  2014年6月10日,原告紫金农商行与被告奕淳重工公司(原江苏奕淳武家嘴船舶重工有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种类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购置船舶配件,借款金额21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4年6月19日至2015年6月9日止,利息按实际借款天数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2%,合同期内不做调整。同时约定,若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含被宣布提前到期),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约定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贷款期内按照约定贷款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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