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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发布日期:2017-04-23    作者:高震律师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主体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恶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以本罪论。
  客观行为:
  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6、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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