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离婚案 民事起诉书
原告崔某 男 1977年8月28日出生 汉族 被告刘某 女 1977年2月10日出生 汉族 请求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2、婚生女孩崔颖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支付抚育费; 3、家庭财产依法分割; 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 事实与理由 我已经是第三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某区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2)某区民初字第568号、(2013)某区民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不准与刘某离婚。事实上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当根据婚前基础、婚后感情、感 情现状、有无和好可能和婚姻是否完全破裂来综合判定。 我与被告刘某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婚前个性和人生观差异较大;婚后由于我长年在外打工,双方没有沟通和了解,未建立起稳定的感情基础。刘某作为原告在2009年4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我已经向法院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我和刘某分居已长达五年,感情完全破裂。但是刘某为了达到她的财产目的,通过给法院施加压力和威胁的方法,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通过设计法律陷井的方式,如其达不到财产目的就以其“弱势女性的身份”逼迫法院不判决离婚。我与刘某的感情完全破裂,感情好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我和被告已经置换角色共提出了四次离婚诉讼,法院已经给了几次六个月的过渡观察期。在观察期内证明感情完全破裂。现在我提出第三次离婚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坚决判我与被告刘某离婚,并支持我的四项诉讼主张。 201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