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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的分割规则
发布日期:2017-04-20    作者:蒋艳超律师
当夫妻的婚姻关系终止时,夫妻的财产关系亦予以终止,故应对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区别于物权法所规定的一般共同财产在共有基础丧失时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分割,夫妻的财产关系依附于夫妻的婚姻关系,由于婚姻关系不仅仅是两个自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还包含了子女抚养,妻子因生育或一方为家庭劳务需经济补偿等因素,所以在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各国大都适用婚姻法律的分割规则。

  (一)一般规则
  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多以平等平均分配为基础,兼以考虑财产获得,照顾子女及女方等因素处理。多数国家的婚姻法律也大都规定根据一定的原则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94条21的规定:“以等份额平均分配的对方安定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根据子女的需要和抚养子女的需要,法官可以在一方配偶的部分财产上为另一方配偶设定用益权”;如《日本民法典》第768条22的规定:“家庭法院在确定是否应该分割及分割的方法和分割后归属的数额时,应考虑当事人双方因协力所得财产的数额及其他一切情况”;如英国法院在处理财产时可以按三分之一规则,也可以按达克斯伯雷计算法或平均分配标准作为处理夫妻财产的切入点。

  我国有关婚姻法律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也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综合而言,各国均规定夫妻分割财产时以等额均分为基础,并妇女以适当照顾,是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婚姻法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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