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诉***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7-04-20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
  被告***。
  原告***诉被告***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被告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于2013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绍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9月,原告与被告认识,被告正在用他的发明专利技术建一座处理磷石膏废弃物的工厂,并称该技术已经通过专利局认证,是目前较为先进的一种处理工业磷石膏废弃物的技术。不久,被告找到原告,表示愿意提供其专利技术帮助原告也建一座处理磷石膏废弃物的工厂,并提供技术指导,帮助原告生产出合格产品。2012年2月22日被告与原告正式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磷石膏建筑用材及其制备方法”专利技术(申请号:2011xxx132.0)。被告口头要求原告支付其50万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提供给原告的配方必须完整、真实、有效,如有保留使***不能生产,则被告必须承担给原告及原告的企业带来的所有损失,赔偿原告人民币200万元以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密协议》签订后,原告出资150余万按照被告提供的配方进行了生产,但生产出的产品经云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后结果为不符合质量要求。此后,原告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查询,发现被告提供的手写配方与其申请的专利配方不一致。而且,知识产权局仅仅是受理了被告的专利申请,并未授予专利权,而被告却对原告谎称其已经获得专利权。2012年4月,被告与原告在云天化国际化工红磷分公司试验生产的地砖全部出现变形、开裂,不能使用。与此同时,2012年7月原告用被告配方生产的在云天化国际化工三环分公司铺设的磷石膏仿青石地砖全部变形,致使工程报废。事后,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回避原告。由于被告提供虚假配方,致使原告先后投入的款项无法收回,与其他人签订的合同因无法履行也造成了100余万元的损失,为维护自己的权益,特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1、被告告诉过原告涉案专利正在申请过程中,并没有获得授权;2、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尚未生效,原告未向被告支付过50万元的专利许可费;3、被告提供给原告的配方是真实的,原告生产产品使用的配方与被告提供的配方不同;4、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诉辩主张,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问题是: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是否已经生效;二、被告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三、如果没有,被告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保密协议》;2、《承诺书》;3、手写的配方;4、发明专利申请书和说明书;5、工厂改建结算单;6、订货合同;7、借条;8、收据;9、被告制作产品的照片;10、原告工厂停工照片;11、检测报告;12、合作合同。
  被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2、《保密协议》;3、《承诺书》;4、核心技术两张;5、建筑用轻质隔墙条板检验报告;6、轻质墙板检验报告;7、植草砖(磷石膏)检测报告;8、路缘石图;9、仿青石地砖图;10、植草砖图。
  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11年11月23日,被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磷石膏建筑用材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号为:2011xxx132.0,2012年6月20日该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被公布,现该专利尚处于审查期间,未获得授权。2012年2月12日,甲方***与乙方***签订一份《保密协议》,约定:1、乙方提供磷石膏建筑用材及其制备方法(申请号:2011xxx132.0)给甲方;2、甲方在熟知乙方提供的磷石膏建筑用材及其制备方法的核心技术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核心技术,如发现原配方、原材料、原比例一致时,确属甲方泄露,甲方自愿以青云街道办事处东三环西侧金色交响家园夏意组团11幢4单元102室(房权证200974676)作为赔偿乙方的磷石膏建筑用材及其制备方法的技术补偿。备注:此协议一式二份,生效与核心技术的书写配方及乙方承诺书到位一同生效。被告提交了名称为“一种磷石膏建筑用材及其制备方法”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给原告,但未提交具体的技术内容。2012年2月22日,甲乙双方在《保密协议》文书底部签署“同意生效”字样。
  2012年2月22日,***出具一份《承诺书》给***,内容是:本人***就保密协议的配方,承诺配方必须完整、真实、有效。如有保留使***不能生产,***必须承担给企业和***带来的所有损失,赔偿人民币贰佰万元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日,***将一份手写的核心技术(路缘石)和一份核心技术(轻质样板)交给***,经查这两份技术方案与原告申请的2011xxx132.0发明专利的技术特征不同。为实施技术,***以云南久环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实施了三环磨矿库技改土建工程,支出款项619729.32元,并且先后为购买设备、相关材料和设备调试等支付款项达226004元;***以自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