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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纠纷调解协议不同于专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发布日期:2013-06-03    作者:110网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您们好! 湖南梁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湖南**技术有限公司诉湖南省**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原告湖南**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我接受指派后查阅了相关材料并出席了今天的庭审,现就本案的事实、证据、性质与处理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院审理时参考,望采纳。 一、本案协议并非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其实质是专利纠纷调解协议 1、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包括专利实施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的方式、范围、期限与使用费的计算方式、标准(如每项专利的年使用费等)以及专利有关技术资料的交付和必要的技术指导的提供等内容,而本案协议完全没有,显然根本不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2、原告发现被告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后,依法向娄底市知识产权局申请调处,并向农业部农机化司、湖南省农机局、江西省农机局和福建省农机局发函说明相关情况,本案协议是娄底市知识产权局在凋处过程召集双方调解的协议,这一事实被告代理人在今天的庭审中全部认可。同时,本案协议的内容也主要且大都是涉及双方的纠纷,协议第五、六、七条的内容相当明确。同时,被告代理人在庭审明确表示,被告签订协议的真实目的并不是要使用原告的专利,而是要使原告放弃维权措施以保障被告顺利申报农机补贴。因而,本案协议是典型的专利纠纷调解协议。 二、本案根本不存在欺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的规定,只有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才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原告确实拥有协议中的七个专利,娄底市知识产权局与原、被告双方均在协议中予以认可。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专利权终止虽然是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但是并非缴纳年费期满之日专利权当然终止,而是期满未缴纳又经6个月内补缴期仍未补缴才被追认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原、被告签订协议时,被告代理人所主张的两个专利尚在年费补缴期内,其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被告代理人主张协议签订时原告已有两个专利的权利已终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缺乏法律依据。协议签订时原告确实拥有本案的七个专利,被告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协议签订时原告向被告与娄底市知识产权局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被告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根本不存在欺诈。 三、本案的协议合法有效 1、本案协议签订时,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与代表自己公司签订协议的权力,协议又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非法目的,根本不具备《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2、虽然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与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属无效,如仅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则不是无效合同,属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在受损害方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前,合同仍然有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则其撤销权消灭。《民法通则》相对于《合同法》来说为普通法、旧法,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特别法与新法的效力优先于普通法与旧法,关于合同的效力应优先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因而,假如本案存在欺诈,根据被告代理人在庭审中的陈述,被告2010年12月就查得原告有两个专利失效,但至今有两年余,被告一直没有行使撤销权则其撤销权消灭,本案的协议依法仍合法有效。 四、原告全面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 1、本案协议只约定原告应履行保证本案七项专利的有效性而不使第三人因前述专利与被发生纠纷、同意娄底市知识产权局向相关部门出具公函说明双方的矛盾已解决、收到被告第一笔款项后三天内向娄底市械局撤回涉及协议的五项调处请求与协议生效后不以未形成法律认定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或向有关部门反映而避免影响对方的声誉等四项义务,对此四项义务原告已全面履行。 2、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因本案协议不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而是专利纠纷调解协议,没有约定被告使用原告专利的期限,只约定第三人因专利与告发生纠纷原告应承担全部责任,而没有约定原告必须保证专利权不终止与如不缴纳年费而使专利权终止应承担责任或减免专利使用费,因而,本案协议的“专利的有效性”依法应理解为“专利权的完整而不存在权利瘕疵”,原告不负有保证专利权不得终止的义务。 五、被告明显违背诚信原则而构成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在与原告发生专利纠纷后,假借调解恶意协商,以便达到原告放弃追究自己专利侵权的责任与顺利申报农机补贴的目的,而在协议签订与其目的达到且原告错过维权时效后,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明显违背诚信原则,构成违约。 六、被告依法应依约支付专利使用费与承担违约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不得实施,被告实施原告的专利就应承担相应的使用费。 2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因本案协议不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而是专利纠纷调解协议,没有约定被告使用原告专利的期限,也没有约定原告必须保证专利权不终止与如不缴纳年费而使专利权终止应承担责任或减免专利使用费,更没有约定专利使用费的计算方式与标准。同时,根据民事合同的自由原则,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专利实施许可与使用费依法应由原、被告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协商,根本无需娄底市知识产权局召集双方协商,不属调解的范围。更何况,七项专利的使用费总共才八万元。因而,本案协议的“专利许可使用费”依法应理解为“原告专利权授予后至调解前被告使用原告权利的使用费,即侵权赔偿金”,无论协议签订后原告是否保证专利权不得终止,被告依法仍应依约定支付使用费。 3、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原、被告签订协议时不可能预见被告的违约程度,在协议中也没有约定按违约的标的的双倍承担违约责任,因而,本案协议第四条依法应理解为按协议标的的双倍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实施原告的专利后抢占了原告的大部分市场,造成原告的损失巨大,加之,原告为维权奔赴江西、福建进行市场调查,花费也不少,被告因协议的签订与实施原告的专利,抢占了原告的市场,并顺利申报了农机补贴,收益巨大,却使原告放弃了对被告专利侵权追责可获得的大额赔偿。被告因假借调解恶意协商后又违约支付16万的违约金,也根本不能弥补原告的损失,原告现根据被告目前的赔偿能力与其他实际情况,要求被告承担三万元违约金,于法于情于理完全应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被告侵犯原告的专利权经娄底市知识产权局调处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全面履行了义务,被告依法应本着诚信原则全面履行。被告在目的达到后,违背诚信原则拒绝履行,明显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完全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我的代理意见完了,仅供法院参考,正确的望采纳,不妥请指正! 打扰了,祈谅,谢谢! 罗 启 明 201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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