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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7-04-19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
  委托代理人岳国庆,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法定代表人张光泽,系该校校长。
  被告***。
  原告***诉被告***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潘兴利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范红岩、人民陪审员郑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岳国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判令二被告返还培训费23万元,判令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4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及案外人赵赟(丙方)签订《培训安置协议书》一份,内容为:为解决社会就业压力,满足毕业生就业愿望,双方经协商后多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约定:1、乙方委托甲方培训安置丙方到省电力公司单位上班一事,双方达成协议。2、甲方负责当事人的培训、安置,乙方缴纳甲方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380000.00元)作为甲方培训费用。甲方给予当事人开出票据原件,做为依据为准。预付10万,余款月末前付。3、甲方承诺当事人在缴纳费用之日起3-5个月内成功安置其去省电力公司单位上班,编制为本单位正式员工编制(随单位制定)享受正式员工待遇。保证带干部编。4、如甲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成功办理当事人上班到岗,甲方无条件退返当事人交纳所有费用。5、甲方承诺上岗半月后在本单位人事部门可查到本人工作性质与编制,如未能与承诺编制相符合,在当事人写好自动辞职并保证一生不在本单位上班,后果自负的前提下(否则视为当事人单方违约),甲方无条件退回当事人缴纳所有费用。二、关于违约:1、如甲方在约定期限或约定项目中未能达到承诺,则甲方无条件退款。2、在当事人成功上岗后,当事人以其他合理借口要求退款的,在当事人写好自动辞职并保证书保证一生不在本单位上班后果自负的保证前提下,甲方可考虑一部分退款。3、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当事人不得单方毁约,如当事人单方毁约。以交纳培训费的80%做为甲方损失赔偿金,赔偿甲方,未尽事宜,协商解决。以上约定多方自愿。
  2014年11月24日,被告杨世杰出具《返还培训费用承诺书》一份,内容为:“***、赵赟与***2014年6月24日签订《培训安置协议书》,由该单位负责培训并安排工作。现因客观原因已无法履行原协议,经三方协商同意解除原协议,由***在本年度十二月底之前退回已收取的培训费用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380000元)。并杨世杰本人承担保证连带责任。此承诺***保证人杨世杰”。承诺书页尾有被告杨世杰手写字样:“承诺在2015年2月末前付清,每月按1/3总款付清,双方同意”。
  另查,原告分三次给被告杨世杰个人银行账户招商银行xxx转账共计38万元,被告杨世杰分三次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62×××44转账给原告共计15万元。被告尚欠原告23万元未还,原告经催要未果,遂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培训安置协议书、返还培训费用承诺书、银行转账凭条及开庭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举证、质证及辩论等诉讼权利的放弃,故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培训安置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由此建立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合同双方应当遵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向被告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原告培训并为其安排工作,被告未履行该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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