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案例分析: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遇到登记婚该如何认定?
法院案例
甲于1942年出生,1962年与乙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一女。但由于历史地理等问题,甲乙两人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甲因工作原因,在办理户口时,将自己的户口从家庭中剥离出去,单独立户。2009年,甲所在地征地拆迁,甲被分得一套50平米的安置房。原本一家人应该平静的生活,但是甲于2014年突然到当地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将丙加到自己的户口本上,一家人都感到不解,经过一番调查才发现,甲于2010年已经与丙登记结婚。为此原本和睦的家庭争吵不休。心力交瘁下,甲于2016年去世。现在,乙以及子女与丙就甲的遗产发生纠纷,丙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享有遗产的继承权。那么法院会支持丙的诉讼请求么?
律师解析
首先,我们要分析,甲与乙之间以及甲与丙之间的婚姻效力,谁才是甲的合法配偶?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由此可以看出,于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认定事实婚姻。事实婚姻起诉离婚的,要先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本案中,甲与乙之间,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于1962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一女。且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当时不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应认定为事实婚姻,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婚后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
而甲与丙之间,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关于结婚形式和实质要件的规定。但甲明知自己有配偶而在没有离婚的前提下,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涉嫌重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之规定,甲与丙的婚姻关系应认定为无效。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甲与丙的婚姻自始无效。
故,甲的合法配偶应该是乙。明确了婚姻关系,那么遗产继承问题就可以解决。甲的遗产应由乙以及甲的子女共同继承。
综上所述,事实婚姻是以1994年2月1日为分界点的,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1994年2月1日以后,不再认定事实婚姻,以同居关系处理,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由此可以看出,婚姻关系与同居关系存在很大差别。
律师建议
建议大家1994年2月1日以前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及时补办。1994年2月1日以后结婚的,一定要办理登记手续,这会解决彩礼、继承等一系列问题,且在另一方靠不住的时候,还可以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切记,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