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离婚后孩子抚养费存在的六大误区
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是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类型。现实中,很多当事人对相关法律知识不熟悉,加上双方的立场和诉讼目的不同,容易造成当事人对相关法律问题存在认识误区。只有弄明白了这些问题,才能在发生纠纷时,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误区一:抚养费数额经法院判决后不能再要求增加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实践中,当子女有正当理由请求父母增加抚养费时,比如患病、上学,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的,法院会在综合考虑各方因素的基础上,对抚养费的数额进行适当增加。
误区二:教育和医疗等费用要另外支付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因此,抚养费是一项综合性的费用。部分当事人在要求支付抚养费时,还要求对方另外支付医疗费、教育费等其他费用。对此,法院一般会考虑父母双方经济能力、子女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抚养费数额,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误区三:子女上大学了,父母仍要支付学费和生活费
父母承担抚养义务的对象是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起诉父母,要求支付大学学费或生活费等费用,在被告有能力并愿意支付的情况下,法院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争议较大的,法院一般会从亲情维系、子女成长成才的角度调解,尽力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协议。
误区四:孩子日常所有的花销父母都要承担
抚养费要用于子女的日常生活、医疗、教育等方面的开支,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部分当事人认为,子女的所有开支,父母都有支付的义务,包括超过子女基本生活需求的明显不合理的开支,如私立学校的高价学费等。
对于此类非基本生活、健康、教育必需的费用,法院会在审查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被告的支付能力和意愿后处理。
误区五:抚养费还要包括对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补偿
如果没有事先约定,父母双方对子女负有同等的抚养义务。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而“抚养费”和“扶养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已经离婚的男女,互相不再负有扶养义务。
误区六:不让探望孩子,就可以不给抚养费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实践中,部分夫妻积怨较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会不让对方探望子女,或向对方提出一定的探视条件,另一方则以不支付抚养费相对抗,导致双方关系更加紧张和恶化,并对子女的身心造成伤害。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应该直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支付抚养费和探视子女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使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阻挠对方探视子女,也不能成为拒绝支付抚养费的合法抗辩理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另行起诉,要求依法探望子女。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的,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上述内容来源于河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