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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关于孩子抚养费存在这6大误区
发布日期:2017-03-31 作者:
蒋艳超律师
误区一:抚养费的数额经法院判决之后,就不能再要求增加了
法官说法:《婚姻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实践中,当子女有正当理由请求父母增加抚养费时,比如因为患病、上学,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的,法院会在综合考虑各方因素的基础上,对抚养费的数额进行适当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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