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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我的房子还不赔偿?——房屋拆迁安置引纠纷
发布日期:2017-04-13    作者:万方亮律师
通常而言,拆迁按照政策是应该给予被拆人房屋补贴或是拆迁金补贴的,但是就在2017330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却判决单位宿舍的居住人无法拿到房屋拆迁的赔偿款,这又是为什么呢?我们来看看这个案件的具体情况。
原告史先生原来是哈尔滨市自行车工业公司职工,20023月便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但是由于1988年就已经在哈尔滨市自行车工业公司独身宿舍楼居住,后来就一直没有搬离。2005年,哈尔滨技师学院学校成立,在2006317日得到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批复,通过承债式兼并哈尔滨市自行车工业公司的形式获得建设用地,建设哈尔滨技师学院。这么一来,史先生所居住的独身宿舍楼就在哈尔滨技师学院兼并的财产范围内。20071018日,哈尔滨技师学院向独身宿舍楼住户发出《限期搬家的通知》,要求各位住户于20071025日之前从独身宿舍楼内搬出,在限期内搬出者,在原企业规定搬家奖励不变的基础上,哈尔滨技师学院承诺给予每户一年的房屋租金补助5,000元。2009年独身宿舍楼被拆除,史先生被强制迁出。另查明,哈尔滨市自行车工业公司的企业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原告认为自己是单位公房承租人,依法拥有单位公房承租居住权利,哈尔滨技师学院应该按拆一还一,安置给他住房34平方米,还应由哈尔滨技师学院补偿拆迁费、过度安置费、财产损失费。
广州市的人民法院子啊一审和二审都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在我们来根据判决的思路分析一下为何史先生无法得到房屋赔偿。
关于史先生是否有资格得到房屋?
首先我们得确定一下史先生的身份资格。原告声称自己对涉案房屋享有承租权,并且是房子的主人。事实上,原告虽然长期居住于该单身宿舍,但是并不代表他就已经获得哈尔滨市自行车工业公司分配的福利住房。其次,他未能提供该房屋的相关承租证明,因此也不能证明他对本案涉案房屋享有公产房屋的承租权利。
技师学院的拆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
首先,一个单位要进行拆迁,必须得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哈尔滨技师学院经过了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批准,而且也取得了哈尔滨市自行车工业公司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因此,拆迁的行为是对自有土地的处分,并且公司在拆迁前页发过通知,给了被拆迁人合理的时间进行搬迁,并给予合理补贴。自行车工业公司已经通过会议决议要求包括史先生在内的独身宿舍楼内住户搬出,史先生一直拒绝搬出,直至本案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公司的拆迁行为并无过错。第二,史先生能在屋居内住是其原工作单位即哈尔滨市自行车工业公司给予其的职工待遇,与哈尔滨技师学院无关。而且史先生没有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对该房屋享有承租权,所以原告没有理由要求自行车工业公司赔偿相同面积的房屋,也没有造成其损失的证据支持,无法要求财产赔偿。
综上,我们总结出两个要点。首先,如果是拆迁安置房,首先作为拆迁户必须得对房子享有物权。其次,如果想要赔偿金,拆迁方在法律意义上应当存在过错。并不是居住了就对房屋产生所有权,我们必须有理有据,才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专业从事房地产律师业务近十年,对近期的房产纠纷案件所进行的分析,希望能为您在处理购房合同纠纷时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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