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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证委托卖房人与他人串通损害业主利益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7-04-12    作者:张静律师
母亲委托女儿卖房筹钱治病,不料女儿却将房子低价卖给其男友。近日,林女士将女儿、女婿告上法庭。
10多年前,林女士在海沧买了一套房子。她远嫁台湾后留下晓红在大陆生活。如今,林女士的房子因处在海沧繁华地带,增值数倍。2年前,林女士患了重病,就办理委托公证手续,委托女儿将海沧的房子卖掉,以筹集医药费。后因治疗顺利,林女士通知女儿不用卖房了。但她却发现,她的房子已经被过户到女儿男友的名下。随后,女儿和男友结婚了。更让林女士不满的是,她那100多平方米的房子才卖了41万元(每平方米3067元),严重低于市场价值。不仅如此,卖房的钱她一分都没有收到。
林女士认为,女儿和女婿恶意串通,损害她的合法权益,所以他们之前买卖房产的行为无效。为此,林女士一纸诉状将女儿、女婿告上法院,要求他们返还房产。对此,女儿辩解称,当时实际成交价是71万元,其中首付20万元,银行按揭贷款51万元,跟当时当地的房价相差不大。为了避税,过户时只填了41万元的价格。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晓红有权代理林女士卖房子,但卖房子时,买方是晓红的未婚夫,随后他们就登记结婚了,这种特殊的关系造成晓红的代理行为存在瑕疵。另外,房产的转让价格41万元也明显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格,因此,晓红没有尽善意代理人的义务,且没有把房款转交给林女士,损害了林女士的利益。据此,法院认为这次房地产买卖属于恶意串通,合同被判无效,房子将被归还给林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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