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如何处置?又要有新规定!
发布日期:2017-04-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导 语
3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提出,力争在今年内完成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的修订工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至今已实施15年。此次《计划》明确提出,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修订作为年内力争完成的项目,并将该《条例》修订的着力点放在预防和处理医疗事故纠纷,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等方面。
《计划》还提出,为进一步细化《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将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为加强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将制定《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据了解,2015年10月,卫生计生委起草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可以说,2002年开始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不能起到该领域法规的相关作用,不仅存在着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不一致或有所冲突的现象,比如鉴定的二元制,赔偿的双重标准,何为医疗事故?何为医疗过错?过错赔偿比事故赔偿更高等现象,给医疗机构和患者都带来了诸多困惑;更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的公正性也受到质疑,医疗纠纷的非诉讼处理途径不明朗,容易引发“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的现象,整个社会中医患矛盾愈演愈烈,无法有效促进社会和谐,也阻碍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原《条例》实施十多年以来出现的各类问题,将制定一部新的规范提上了议事日程,同时也具备了制定的基础。首先是近十年医疗纠纷处理的国际经验提供了借鉴。许多国家和地区在非诉讼途径解决医疗纠纷方面展开了有益的探索,并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美国、日本通过行业协会与保险公司解决医疗纠纷,并通过积极发展调解、仲裁等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来缓解法院的压力;德国注重以调解方式解决医疗纠纷,在行业协会下设医疗事故调解处,使调解更具专业性;台湾地区将调解设置为法定诉讼前置程序,减少不必要的诉讼。
二是部分省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立法工作进行了积极的尝试。近年来,天津、浙江、湖南、广东、贵州、上海、江西、宁波等省市相继出台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对有效预防及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三是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初步形成了良好的工作基础。
2014年人民调解医疗纠纷6.6万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成功率在85%以上。2014年人民法院新收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19944件,审结18340件。各地积极探索建立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医疗风险互助金、医疗意外险等多种形式并存、互为补充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初步形成了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和第三方赔付的调赔结合方式。2013年,全国共有6千多个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参加了医疗责任险,占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总数的60%。
条例送审稿里面体现了三个修订原则,一是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上增加了人民调解的渠道,这样一来除了行政处理外,医疗纠纷的民事处理就有了三条途径,分别是:医患协商、人民调解和司法诉讼;再加上医疗机构应当参加的医疗责任保险,就形成了以人民调解为主体,院内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的“三调解一保险”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并把这个制度上升为法规;
第二,删除了原条例中医疗事故的赔偿部分内容,这样就解决了与《侵权责任法》等赔偿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并对医疗损害鉴定提出了原则性的方案。
第三,为了保证公正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再直接进行医疗纠纷民事赔偿的处理,同时规定,对于重大的医疗纠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现场指导,协调,引导医疗纠纷当事人依法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