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事故或其他医疗纠纷,患者及其亲属应当如何进行正确处置?
发生医疗事故或其他医疗纠纷,患者及其亲属应当如何进行正确处置?
发生医疗纠纷,患者应当立即要求医院复制“客观性病历资料”、封存“主观性病历资料”和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现场实物。 1、首先,患者应当立即要求医院复制“客观性病历资料”。
所谓“客观性病历资料”包括:①门诊病历、②住院志、③体温单、③医嘱单、④化验单(检验报告)、⑤医学影像检查资料、⑥特殊检查同意书、⑦手术同意书、⑧手术及麻醉记录单、⑨病理资料、⑩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对客观性病历资料,患方可以要求复印,医疗机构有提供复制病历的义务;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医疗机构可以按照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 2、其次,患者应当立即要求医院封存“主观性病历资料”。
所谓“主观性病历资料”包括:①死亡病例讨论记录、②疑难病例讨论记录、③上级医师查房记录、④会诊意见、⑤病程记录。
对于对主观性病历资料,患方不能要求复印,但是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可以要求封存。 3、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指引起患者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功能障碍以及其他明显人身损害的结果。 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①发生医疗纠纷,复制、封存病历资料要及时!
发生医疗纠纷后,因法官不是医学专业人员,法院对医疗侵权责任的确定,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医疗技术鉴定结论。而医疗技术鉴定结论作出,又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医疗病历资料。可以说,医疗病历资料在医疗纠纷中起到至为关键的作用,况且医疗机构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最大的可能就是擅自伪造、修改病历资料。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如果拒不提供医疗病历资料,可以“直接认定”为医疗事故或者医疗差错。但是,如果不及时复印、封存病历资料则不能防止院方篡改病历的可能性,一旦病历资料被伪造、修改,则实际上很难被识别,这时对患方十分不利,有可能导致最终败诉公堂。 因此,患方首先要做的事情不是急着与院方争吵,而是马上要求复印、封存病历。唯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医疗病历资料的真实性。 ②医疗机构拒绝患方复印客观性病历资料,不按照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主观性病历资料和实物的,将导致医疗机构提供鉴定材料不合格,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患方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并保留投诉的证据,医疗机构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免责。 患者切勿被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所迷惑。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违背宪法人权原则,也与整个侵权法体系相冲突,应当狭义地理解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 不属于医疗事故或者不构成医疗事故,只是医疗机构不承担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已,绝不意味着医疗机构就免责(免除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只要存在医疗过错,造成损害后果,且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也应当承担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