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这锅我不背!
引言
“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嫁汉嫁汉,穿衣吃饭”这些话放在偏远农村也许还适用,要是放在现在的城乡结合部就会有很多女性举反对牌了。现在女性可以自己挣钱从而过上很好的生活。但是,当配偶恶意对外举债,这些女性就要被负债,成了老赖,背上上百万,上千万的债务。甚至男方父母赠与的婚前财产也被扣押拍卖。那这个黑锅到底背不背,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是否真正的公平正义呢。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那除外是指: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解析
这24条真的合理吗?这是条怎样的法条?
如果婚内配偶背着自己在外面签借条,自己即使不知道,也会因为是夫妻关系而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这个借贷关系是配偶一方恶意为之,为了稀释夫妻共同财产,进而离婚,与虚假的债权人瓜分夫妻共同财产呢?如果是配偶一方个性幼稚,缺乏理财投资经验,任意而为呢?
简单的说,例外情形只有2种:第一、你能证明债主和你的配偶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第二、你们夫妻实行AA制,且债主知道,而且你要证明债主知道。
但是这两种例外情况也经不起认真推敲。第一、如果债主和你配偶签字的时候,你根本不在场,你怎么证明他们约定为个人债务,而且债主会同意约定为个人债务吗?完全不可能,为了高额利息,债主从来不过问。第二、一般夫妻怎么会实行AA制呢,又不像明星那样,钱多的需要提防配偶,而且,你怎么让债主知道你们是AA制,你拿什么证明债主知道呢?
婚姻法本来就是男女双方的合同,合同一方的当事人与第三方订立其他合同,怎么婚姻合同对方就理所应当的成为了另一个合同的当事人呢?民事个体独立的意义就去了哪里?24条自2004年4月1日施行一来,异议之声一直高昂。
进步
故在司法实践层面上有了很大进步,但适用范围在法治较为发达的大城市相对普及。比如夫妻共同债务本质特征是夫妻共同生活,有无举债合意、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认定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的标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第18号)第3条规定:“此类案件处理中,首先应当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作为一个基本处理原则,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同时还有两个因素需要考虑: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该债务有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两个因素,属于基本原则的例外情形。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和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7号)第十九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二)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
感悟
但是在小城市小县城,仍需法律各界人士的不断努力。结合生活实际,家庭中的男性一般事业心较强,在缺乏投资知识与投资经验的情况下,仅凭一腔热血就要干起大事业、而最后不断犯错,赔本的人大有所在,其因个人独自决策、独自行为而导致的恶果要由全家人进行担责的话,不利于家庭的和谐,也有损于家庭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尤其对于作为配偶的女性,女性本就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故其自己的行为后果应当由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