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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凭何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
发布日期:2017-04-07    作者:110网律师
导读:常有用人单位询问律师,为什么要仲裁我单位支付其11个月的双倍工资,是否合理。因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何解读该条规定,请看下文。在我们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劳动合同法也好,侵权责任法也好,很多时候,对于受伤者以及相对弱势的劳动者,都需要对他们进行赔偿,或者说是补偿。为什么要用人单位或者说是雇主承担责任,一方面法律规定的目的是出于公平原则的过错程度考虑,另一方面,是因为这些法律都相对的承担了社会保障法、社会救济法的功能,国家是在劫富济贫。题外话。实践中,绝大多数的用人单位能够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此,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往往因为拿不出劳动合同,而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了切实贯彻劳动合同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了避免长时间不签订合同,该法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了避免从签订之日起才计工,该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同时该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业主并不知道法律的规定,认为不签劳动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雇员工,不需要给员工上社会保险,可以避免法律责任。但是这种情况下,只要员工能证明自己和企业存在劳动关系,那么企业几乎百分百需要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除外,还有九种情况,企业将面临承担11个月双倍工资等败诉的情况
一、劳动合同遗失或被员工带走,企业无法证明签过劳动合同
还有些企业,虽然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由于公司管理不严,导致劳动合同遗失或者被员工离职时故意通过其他方式拿走。当员工向企业主张双倍工资差额时,企业无法证明已经签过了合同,从而败诉。
二、劳动合同到期后,员工继续在职工作,没有续签合同
有些用人单位以为与劳动者签订过劳动合同后就百世无忧,忽略了合同到期的事情,一旦与员工发生矛盾,员工以没有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时,用人单位也只能认栽。这如同出交通事故时,驾驶人的驾照已过期一样,视为没有驾驶资格。
二、未约定试用期员工的录用条件
大部分企业都知道,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内企业接触劳动合同的条件。所以,当员工以违法解除合同为由将企业告上仲裁庭时,企业主张是因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然企业并没有什么证据,导致败诉。造成这种惨局的原因是用人单位未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里约定试用期员工的录用条件,从而也就无法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了。
三、规章制度未公示
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规章制度需经过民主程序指定且经过公示方能对员工生效。当企业援引该未公示规章制度与劳动者解除合同时,在劳动纠纷中就会因为未公示而不被认可。
四、规章制度虽经公示但未保留证据
基于第四条,容易理解。故一般公示时应当贴于员工宿舍内及工作场所明显位置,并在其入职时进行统一学习以及考核,放映电影等形式统一学习,并录视频予以保留,并对该事项由员工签字确认等。
四、考勤记录未经员工签字确认
很多企业的考勤是人工考勤,没有员工的签字确认。由于该证据极易伪造,所以一旦员工不认可该考勤的真实性,这种人工考勤就无法作为证据,企业将很可能败诉。五、以不能胜任工作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合法
不能胜任的适用是有前置条件即: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不满足这个前提就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理,当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也存在一个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的前提,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该前置程序,同样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六、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其他文书未送达员工
常常因员工离开了企业或者当面送达给员工时被拒收,就没有采取其他措施向员工送达并保留送达的证据。根据民法的一般原则,意思表示要送达才发生效力。所以当员工否认收到了该决定,而企业又没有证据时,将被认定为违法解除。故企业对于员工的一些送达,应当注意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七、滥用解除权
有时企业会以如“与企业发展方向不符,”“不符合企业文化”等一些自以为很合理的理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诉讼依然认为自己的决定合法合理。事实上,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及程序做出了严格限定,任何不适依据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了劳动合同的行为均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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