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日8时许,林某某于思明区文兴东路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被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周某某撞到。经交警认定,周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后,近古稀之年的林某某被送往厦门市中医院抢救,诊断为腰2椎体爆裂性骨折,伤情较为严重。
住院期间,林某某家属曾多次与周某某协商,要求其垫付医药费承担赔偿责任。而周某某明确表明,其是某速运公司员工,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在履行工作,应当由某速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某速运公司却予以否认,称周某某为仓库分拣员,只会在仓库内工作,其外出是自己买早餐,并非履行公务故速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由周某某自行承担。
双方均推卸责任的情况之下,林某某找到了黄思君律师,希望能够获得其应有的赔偿。
接到案件后,黄思君律师团队也即刻组团对案件进行分析,林某某想要获得一份书面上的判决赔偿金额并不难,事故发生经过十分明确。但是,林某某如何才能够真真正正的拿到足额赔偿款呢?若周某某确实在履行职务行为时发生交通事故,某速运公司必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那么某速运公司作为大型物流公司,是否会为其车辆投保商业保险?
非机动车投保商业险目前并不常见,但是对于大型物流公司,特别是快递公司这种把电动车作为主要派送工具的公司来说还是很有必要的。经过不断的调查、挖掘,最终我们确认了某速运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保险。这样一来,为林某某争取到赔偿款就更有把握了。
但是,随之带来的难题也存在:
1、周某某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范围之内?
2、若周某非职务行为,在速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发现了以上问题之后,考虑到这个案件有一定的难度,较为曲折,黄思君律师也发起了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的模拟法庭活动,对本案进行了模拟,为案件寻找更多突破点。
最终,在大量的研究探讨准备之下,黄思君律师凭借着丰富的庭审经验最终令法官采纳:(1)速运公司仅仅证明周某某入职时工作岗位为仓管员,不能排除公司在事故发生时正在履行公司职务,故赔偿责任应当由速运公司承担;(2)保险公司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直接赔偿林某某111300.39员,速运公司赔偿林某某10700元,林某某在收到各方赔偿款之后十分激动,为表对黄思君律师和法院的感激,特地送上锦旗,案件圆满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