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过错的认定标准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过错的认定标准
被害人过错需要具备的条件主要有:
(1)过错方系被害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针对的必须是有过错行为的被害人。
(2)被害人必须出于故意,由于被害人过错通常出现在互动性明显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中,单纯的过失行为或者不可归咎于被害人的其他行为,不能认定为被害人过错。
(3)被害人须实施了较为严重的违背社会伦理或违反法律的行为。过错的字面含义就包含了否定评价的内容,被害人过错从性质上说就是违反法律或违背道德的行为,但是并非所有的过错都能为刑法所评价,只有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有可能被纳入刑法评价体系,才可能成为酌定量刑情节。《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明确规定被害人须有“明显过错”,至于是否明显,通常应以社会一般人的认识判断为标准。
(4)被害人的过错行为须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或者正当利益。“合法权利”是法律明确规定予以保护的利益,“正当利益”一般是指法律虽未明文规定,但根据社会伦理为公众赞许或认可的利益。被害人的不法或不良行为如果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或正当利益,被告人因此对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被告人应受谴责的程度相对减轻。
(5)被害人的过错行为须引起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激化了加害行为的危害程度。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既可能引发刑事犯罪发生,也可能在犯罪中激化矛盾,致使被告人提升加害程度。这里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必须具备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联系,而诸如被害人疏于防范、误入犯罪圈套等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
确认被害人过错时,不仅要分析是否具备以上五点,还应当全面考察案件的来龙去脉、发案背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可简单套用。如果刑事犯罪的被害人故意侵犯被告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权利,该行为引发了犯罪或加重犯罪侵害程度的,通常应当遵照《纪要》的规定将被害人过错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综合分析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进行量刑。但是,若被害人的上述行为由于被告人的先行侵犯行为所引起,其行为属于“以不法制不法”的,就不能简单认定为过错行为。如群殴事件中,双方均有不法行为,任何一方都存在成为加害人或被害人的可能,不能简单地以最终结果来认定被害人或加害人,也不能因此而认定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过错。当然,如果加害人的先行不法或不良行为已经中止,如群殴的一方已放弃继续斗殴,准备离开或被迫离开时,另一方仍无理纠缠,继续实施侵害行为的,离开者在无奈情况下实施了加害行为,此时可以考虑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
(摘自《刑事审判参考》2009年第3辑,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法律出版社2009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