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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搭载出事故 赔偿责任如何分
发布日期:2017-03-30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

  2012年7月14日,原告樊某在搭乘被告冷军的顺风车(无牌摩托车)时因被告操作失误摔下山沟,双方均未报警。事后,原告入院治疗189天,共花费医疗费21432.85元,原告的损伤经鉴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损失日为120天。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3923.85元。另查原告是主动要求搭乘被告的顺风车,且被告在搭载原告的过程中并未收取任何费用,涉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驾驶机动车操作失误致使原告受伤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被告是出于好心搭载,并未收取原告任何费用,其行为构成法律上的“好意搭乘”。原告主动要求“搭顺风车”,应自行承担部分风险。综上,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由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其损失的30﹪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被告冷军赔偿原告樊爱军因受伤的各项损失的70﹪,即人民币51746.70元。

  评析

  本案是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方出于好意搭载原告的行为在法律上构成“好意搭乘”,即“搭顺风车”。“好意搭乘”引发事故的责任划分和相关赔偿问题,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有一点很明确,即“好意搭乘”与一般的买票坐车不同:在买票坐车的情形下,乘车人付钱买票后,承运方就有了安全运送义务,如果乘车途中发生事故,承运方就有赔偿责任;而本案中,承运方在法律上虽然也负有安全运输的法定义务,但由于搭乘人没有支付费用,在这种情况下由承运方负完全赔偿责任显然不公平。作为本案“搭顺风车”的被告,应自担部分风险,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相应地,作为承运方的原告的赔偿责任也应适当的减轻。

  (作者单位:江西省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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