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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时试驾出事故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1-06-08    作者:张煜律师
一般来说,汽车经销商经销汽车时都允许试驾,孙某因打算购买某品牌汽车,决定先试驾一下。   在试驾前,经销商除查看了孙某的驾照外,还要求孙某在他们提供的一份试驾协议书上签字,协议书除要求试驾者具有熟练的驾驶技能、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外,还载明:试驾中因发生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试驾者独自承担。
  孙某在签字后被安排上车,由于孙某车技不精,结果在试驾时撞伤了沈某。对于沈某的损失,经销商认为按试驾协议的约定应由孙某负责赔偿。
  事后孙某了解到,经销商提供的试驾车辆没有买保险。那么,孙某应当独自承担赔偿责任吗?
  目前根据惯例,在试驾前,经销商一般都会要求消费者在其所提供的试驾协议书上签字,大致条款包括:试驾人员应持有驾照,能够熟练驾车;严格遵守交规,服从陪驾人员提出的一切指示,做到安全文明驾驶,保护演示车辆的安全和完好;试驾中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试驾者独自承担。这种试驾协议是经销商提供的一种格式条款。而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由此可见,如果经销商在其拟定的格式性试驾协议上刻意回避自身责任,加重作为潜在消费者的试驾人员的责任,那么“试驾者负全责”的条款就无效,应根据试驾者和经销商双方的过错程度,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重新划分责任。
  就本案来说,经销商提供的格式性的试驾协议书内容显然加重了孙某的责任,而免除了自己的责任,因此该试驾协议经销商免责的那部分内容是无效的,沈某的损失应当由孙某和经销商分担。
  对试驾场所人员、车辆、财物的保护义务,不单是试驾者的责任,经销商作为专业人士,应承担更为严格的责任,应认识到为试驾者提供试驾车辆所面临的风险,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如陪驾人员应当给予充分的安全指导,试驾场所应备有足够的安全措施,试驾车辆应购买有保险等。而本案的经销商防范措施不到位,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较大的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当然,孙某因车技不精撞伤沈某,自身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具体责任比例可与经销商协商,如协商不成,可由法院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来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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