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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不能被法院执行?
发布日期:2017-03-30    作者:蒋艳超律师
首先,《查封规定》第六条,对于“必需的居住房屋”其实与当事人所说的“唯一住房”有很大的区别,不可一概而论。在民事执行中,此种“必需”被限定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范围内,一旦超出需求,人民法院可以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予以执行。
其次,《查封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再次,2015年5月5日,由最高院公布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规定在《查封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在执行实践中,执行唯一住房的具体的规定。
综上,法律就是法律,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心理,最高法院院长周强指示,2-3年彻底解决执行难,全国各地法院执行部门都在如火如荼的处理执行问题,作为只有一套住房的被执行人的您,切勿高枕无忧,突然一天法院执行人员光临,就是强制执行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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