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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10、14街坊房屋征收决定
发布日期:2017-03-29    作者:方燕律师
杨府房征[2016]9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10街坊东至汾州路、南至平凉路、西至通北路、北至榆林路。即平凉路429号—497号(单号)、平凉路455弄(全弄);榆林路430号—494号(双号)、榆林路442弄(全弄)、榆林路446弄(全弄)、榆林路464弄(全弄)、榆林路484弄(全弄);汾州路111号—173号(单号);通北路222号—284号(双号)、通北路238弄(全弄)、通北路262弄(全弄)。14街坊东至汾州路、南至榆林路、西至通北路、北至惠民路。即汾州路183号—205号(单号)、汾州路207弄(全弄);榆林路429号—499号(单号)、榆林路449弄(全弄)、榆林路459弄(全弄)、榆林路479弄(全弄);通北路290号—350号(双号)。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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