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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决定
发布日期:2017-03-05 作者:
方燕律师
杨府房征
[ 2016 ]11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71号
)
规定,
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江浦路
1526号、江浦路1380号沿街房屋。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
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也可以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二
○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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