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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遗弃、虐待被继承人的还能继续取得财产吗
发布日期:2017-03-29    作者:刘琬琳律师
一、案例
韩氏夫妇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叫韩大,女儿叫韩小小。因家中生意火爆,于1998年购得房屋一套,价值60万元人民币,2008年韩小小远嫁他方,父母跟随儿子韩大一起居住,不久,父亲离世,韩大为了霸占房屋,故意不给母亲吃饱饭,为了避免韩小小知道,甚至将母亲锁于家中,不让其外出,最终致其死亡。后被韩小小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二、法律依据
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1)继承人实施的是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
(2)须继承人主观上有杀害的故意。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1)继承人杀害的对象是其他继承人。
(2)继承人杀害的目的是争夺遗产。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三、案例解析
根据上述案例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韩大的行为已经符合“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这一情节,丧失了对该房屋的法定继承权,法院应将房屋判定为韩小小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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