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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四、五章:丧失听觉、丧失视觉
发布日期:2017-03-29 作者:
高震律师
丧失听觉
第十七条
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
第十八条
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
丧失视觉
第十九条
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损伤后,一眼盲;
(二)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
第二十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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