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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六章:丧失其他器官功能
发布日期:2017-03-29    作者:高震律师
 第二十一条 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碍障。条文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二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复视,影响工作和生活。
  第二十三条 上、下颌骨骨折或者口腔内组织、器官损伤(如舌损伤等)致使语言、嚼咀或者吞咽能力明显障碍。
  第二十四条 喉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失音、严重嘶哑。
  第二十五条 咽、食管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吞咽困难。
  第二十六条 鼻、咽、喉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呼吸困难[6]。
  第二十七条 女性两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能力。
  第二十八条 肾损伤并发肾性高血压、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二十九条 输尿管损伤留有狭窄致使肾积水、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条 尿道损伤留有尿道狭窄引起排尿困难、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一条 肛管损伤致使严重大便失禁或者肛管严重狭窄。
  第三十二条 骨盆骨折致使骨盆腔内器官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三条 子宫、附件损伤后期并发内生殖器萎缩或者影响内生殖器发育。
  第三十四条 阴道损伤累及周围器官造成瘘管或者形成疤痕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五条 阴茎损伤后引起阴茎缺损、严重畸形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六条 睾丸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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