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王某,2013年4月21日乘坐小型客车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时发生多车追尾的交通事故。经査实,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是邢某(河南人),事故发生时他驾驶一辆河南牌照的大型货车,其牵引车和挂车分属不同的人,且分别在河南购买保险。受害人王某伤情严重,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王某住院治疗花费了大量的医药费。王某出院后联系邢某商讨赔偿事宜,邢某以自己为别人跑运输为由拒绝赔偿,后拒接王某电话,拒不出面处理该起事故。王某因肇事方在省外找不到人而求助无门,最终来国晖所委托本所律师代理该案件。本所律师受理该案件后经过研究商讨发现该案件还涉及到另外的赔偿责任主体。另一小型客车虽在该事故中不承担事故责任,但其交强险保险公司应承担无责赔付的责任,后经查实该小型客车的驾驶人系潘某(广西人),所有人系李某(广西人),且在广西柳州购买交强险。本所律师及时前往处理该起交通事故的高速公路交警大队调取了所有与该起事故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核对了每辆车的保险信息,并联系保险公司确认承保的具体分公司。立案后法庭对每个被告均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开庭传票。开庭时各被告均未到庭,法庭缺席判决,并在庭审后及时做出了公平公正的判决,受害人的各项损失得到了及时有效地赔偿。
国晖律师提示:
交通事故中当被告众多且在外地的时候,受害人到外地联系赔偿事宜耗时耗力,还不一定能得到有效的结果。这种情况最好委托专业的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代理,利用律所的资源和律师的各项能力,另辟途径,有效地解决困难,维护切身的利益。
本文由来自于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