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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中常见四大问题(四)
发布日期:2017-03-27    作者:李丹律师
 问题四:计算双倍工资 起止时间有规定

  案情回放:

  刘女士于2011年1月1日起到某商场做销售,一直到2012年8月31日该商场与刘女士解除劳动关系时,双方都未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当时约定了每月工资2000元。2012年10月,刘某申请仲裁,因不服仲裁委的仲裁结果,将该商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商场支付自己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8日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0 000元。法院经审理判决该商场支付刘女士自2011年2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共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22 000元。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旦未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双方就被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在此案中,从2012年1月1日起双方就不再是没有合同的状态,而被默认为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而公司不需支付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一个月即是用人单位的“宽限期”,双倍工资的计算应将此月刨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第七条更是明确了在用人单位自用工时起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双倍工资计算是“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因此,工作后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最多也就只能拿到11个月的双倍工资,不能认为自己没签合同,就能一直把钱要下去。文章转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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