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纠纷中常见四大问题(三)
问题三:解除合同莫随意 诚实守信遵约定
案情回放:
谢某是某商业公司销售部经理,与该公司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如果合同履行期间谢某提出辞职,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经公司批准后办理各项工作交接方可。2011年7月25日,谢某向该公司递交辞职申请,在公司尚未批准且未办理工作交接的情况下,于次日即不来上班,并跳槽到另外一家公司工作。后该公司起诉要求谢某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诉讼中,谢某称其作为劳动者有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自由,无需向公司赔偿任何损失。最终,法院酌情判决谢某向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法官说法:
法律并无强制劳动者进行劳动的规定,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也比较宽松。《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也并不是绝对的自由,法律之所以有时间方面的限制,就是为了保证用人单位能有合理时间来寻求接任者,保证公司业务开展的延续。如果劳动者未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突然离职,势必会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造成被动和一定损失。如果劳动者属于较为关键的管理岗位或者某些特殊行业(如飞行员等需要经过严格培训方能上岗的劳动者),此种损失会更大。出于实质公平的精神追求,如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较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因劳动者的突然离职行为受到经济损失,法院一般会支持其关于损失赔偿的请求。文章转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