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工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责任如何认定?(三)
案例三:无偿帮工致人损害 一般过失不负责任
因要拆除自家果园内的临时建筑,李某雇佣了高某等四人帮忙干活。期间,因果园内的房屋拆除需要用到铲车,李某遂找到了正在附近施工的工地负责人曹某,表示希望曹某能够指派工地上的铲车帮忙推倒房屋。曹某同意,并指派工地上的铲车去帮助李某。现场,李某指挥铲车司机宋某推倒果园的外墙,未料,当时李某雇佣的几名工人正在果园外墙另一侧搬运石棉瓦,铲车司机宋某按照李某的指示进行操作后,倒塌的墙体刚好砸到了另一侧几名工人的身上,导致几名工人身体均受到不同程度损害。事发后,李某将几名工人送至医院救治,后因赔偿问题,几名工人将李某诉至法院。李某作为雇主,被法院判决赔偿几名工人各项赔偿款共计7.6万余元。李某赔付后,认为铲车司机宋某及其雇主曹某也应对此事负责,遂将曹某及宋某诉至法院,向二人追偿其已经赔偿工人的7.6万元。
庭审中,曹某表示,自己是受李某拜托,为李某提供帮忙的,期间并没有收取任何费用,而且在现场也是李某指挥铲车司机工作的,因此认为事故损失应当由李某一人负担,故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宋某则表示,自己受雇于曹某,且推墙行为是受李某指使,也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宋某及曹某的行为属于为李某帮工。因李某未能提出有力证据证明宋某、曹某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故李某要求曹某及宋某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难以支持,遂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讲法:
与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不同,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是在帮工过程中,帮工人因为种种原因,造成了第三人的损害。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该由致害的帮工人负担还是该由被帮工人负担呢?
一般来说,因帮工人是无偿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的,并没有报酬,因此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第三人损害的,被帮工人作为帮工行为的受益人,应当对第三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如果确有证据证明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缘于帮工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对于损害结果,帮工人和被帮工人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文章转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