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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工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责任如何认定?(二)
发布日期:2017-03-23    作者:李丹律师
  案例二:帮工人意外遭受损害 被帮工人要担责

  因低压线路与房后树枝摩擦产生火花,村民李某在某电力公司要求下砍伐树枝时不幸摔落受伤,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

  2011年7月24日,因天气原因导致李某北正房西侧上方低压线路与一棵自然生长的树木相接触,导致低压线路产生火花。李某发现该险情后,电话通知某电力公司,并告知相关险情。随后,该电力公司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排除险情。因未带作业工具,工作人员在进行断电作业后要求李某上房修剪树枝。因下雨致使屋顶湿滑,李某从屋顶摔下受伤。受伤后,李某先后到密云县医院、北京军区总医院就诊,其被诊断为:右距骨开放性骨折伴脱位。李某的伤情经鉴定属于十级伤残。李某将该电力公司诉于密云法院要求赔偿1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李某房屋西侧的树木并非李某个人所有,亦非李某所种植。在树枝与电力设施相接触产生火花后,已经对周围人员和财产造成危险,李某没有义务去修剪树枝,而该电力公司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险。在电力设施产生险情后,该电力公司工作人员要求李某对树枝进行修剪,李某与该电力公司已经形成帮工与被帮工的法律关系,因此,该电力公司应当对李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该电力公司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3万余元。

  法官讲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由此可见,如果帮工人不是因为他人原因,而仅是因为帮工过程中发生状况,导致帮工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帮工人提供帮助的时候,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则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对受损害的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本案中,李某并没有义务去修剪可能引发险情的树枝,这本是电力公司应担负担的职责,但是,在电力公司工作人员的要求下,李某无偿帮忙,双方无疑形成了无偿帮工关系。期间,因为意外,导致李某自高处坠落摔伤,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作为电力公司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对李某的赔偿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在提供帮工时,被帮工人已经明确拒绝帮工人提供帮助的,帮工人仍执意帮工并在该期间发生损害的,被帮工人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但是如果被帮工人因帮工行为获益,按照公平原则,法院可在其受益范围内判决其进行适当补偿。文章转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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