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 机关 | 项 目 | 适用范围 | 时 限 规 定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
公安 机关 | 传唤 拘传 | 一般情况 | 12小时 | 第117条 | ||||||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 | 24小时 | |||||||||
取保 候审 |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 12个月 | 第65条 第77条 | |||||||
监视 居住 | (一)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二)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 6个月 | 第72条 第77条 | |||||||
拘留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
一般情况 | 3日 | 第80条 第89条 | ||||||||
特殊情况 | 可以延长1-4日 | |||||||||
流窜、多次、结伙作案 | 可以延长至30日 | |||||||||
补充 侦查 | 两次补充侦查为限 | 一个月 | 第171条 | |||||||
预审 |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 | 二个月 | 第154条 | |||||||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 | 可以延长一个月 | |||||||||
对于154条规定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下列案件: 对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在上述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 | 可以延长二个月 | 第156条 | ||||||||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第156条规定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 | 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 第157条 | ||||||||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 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 | 第158条 | ||||||||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 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 | |||||||||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 | 无期限 | 第155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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