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相拒交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维权
案例:(人物均为化名)
2013年10月,王猛在一次某人才市场举办的招聘会上谋到了一份不错的工作,到北京市某设备销售公司做仓库管理员。
去公司报到的第一天,行政部门领导拿出了一份《情况说明》,示意王猛签字。该份说明上写着:“……不要求公司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自愿放弃该权利……”公司的解释是缴纳保险费太麻烦,公司把这笔钱以“补助”形式发放给员工,这样比较省事。王猛没多想就签字了。
随着法律意识的增长,王猛多次听说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拒交或者变相拒交。
王猛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承担因公司未缴社保费且无法补交导致其遭受损失的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存在未为王猛缴纳社保费的违法行为,同时判定王猛签字的《情况说明》因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约定,据此对王猛的诉请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这起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两个:一是用人单位能否以向劳动者支付社保费的方式免除其应承担的缴纳社保费的法定义务;二是劳动者签字确认的《情况说明》是否合法有效。
本案中,作为用人单位的北京市某设备销售公司应当依法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该公司却抓住部分劳动者不懂法的弱点或者贪小便宜的心理,以发放“补助”的方式骗得劳动者在《情况说明》上签字,向员工支付远低于公司应承担的社保费金额规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期达到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目的。
当劳动者发现自己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要么通过行政程序,向社保部门、劳动监察部门等单位投诉,要求敦促用人单位补交社会保险费;要么通过司法程序,在无法补办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用人单位诱骗劳动者写下的诸如《情况说明》这类放弃法定权利的单方声明,因该类说明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约定,该约定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文章转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