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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应担责
发布日期:2017-03-22    作者:李丹律师
  案例: (案例人物均为化名)

  2013年7月,王小飞应聘到某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月工资5000元。2014年3月,他把“东家”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理由是从建立劳动关系至今,该公司没有与王小飞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5万元。

  庭审中,某公司辩称,入职当天,公司就通知王小飞到人事部签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王小飞说有事情处理,改天来签。后来公司几次要求王小飞抓紧处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情,但是都被王小飞以种种理由拖延,时间一久,也就不了了之。所以,没有签书面劳动合同的错不在公司,而在王小飞自己,有任何责任应当由王小飞本人承担。

  对于前述理由,由于某公司未能举证予以证明,故法院对该说法未予采信。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某公司存在未与王小飞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遂判决支持了王小飞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应否承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未签劳动合同单位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根据该规定,劳动者有权利要求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有义务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建立并维系稳定的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签合同并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由于依法经营观念淡薄、企业管理松散等原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此一来,一旦劳动者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用人单位就面临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风险。劳动者在面临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到法院起诉,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文章转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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