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高利贷”的几个法律问题
“高利贷”,这个名词大家可能已是非常熟悉,而且在我们身边,借“高利贷”的现象还时有发生。那么,什么是“高利贷”?“高利贷”违法吗?“高利贷”与普通的“民间借贷”主要区别在哪里?下面我来给大家详细分析一下。 一、什么叫“高利贷”? 如果民间借贷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利息高于年利率36%就属于高利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高利贷”违法吗?关于高利贷的出借人(俗称“放高利贷者”)的放贷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从两个方面分析:1.如果出借人(放贷人)只是利用自己自有的资金高利放贷给他人,就是民间常说的放高利贷,不构成我国刑法中的“高利转贷罪”,即不构成犯罪行为2.如果出借人(放贷人)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而违反国家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而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那么该出借人(放贷人)的行为即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高利转贷罪”。因此,除了上述第2种情形外,私人放高利贷的行为既非犯罪行为,也不是合法的民间借贷,其通常约定的高于年利率36%的高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三、“高利贷”与普通“民间借贷”的区别如前文分析,二者之间最显著的区别就在于约定的利率方面,“高利贷”也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只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利息高于年利率36%。普通的民间借贷,最高年利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有规定,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种情况:1.未超过年利率24%的利率,此时,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一般会支持;2.超过年利率24%不到36%的利率,这种情况下年利率在24%~36%的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如果要起诉,法院不予保护,但当事人如果自愿履行,法院也不反对;3.超过年利率36%的利率,这种情况下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如果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也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