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因对方自行抚养孩子而放弃财产分割,仍不能避付抚养费
案情回放:
贾某和孙某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之子小勇(8岁)由贾某自行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贾某所有。三年后,小勇起诉要求孙某给付抚养费。孙某认为,离婚时自己之所以把全部财产都给了贾某,就是因为贾某承诺自行抚养孩子,不再向他要抚养费。这些财产足够支付孩子10年的抚养费了。现在又要求其给付抚养费没有道理,故其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孙某每月给付小勇抚养费200元。
法官说法:
孙某离婚时把全部财产都给了贾某,为的就是让贾某抚养孩子,这些财产远远超过了孙某应该支付的抚养费数额,法院为什么还要判孙某支付抚养费呢?因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履行抚养义务是两个法律关系。虽然孙某出于贾某抚养子女的考虑,将共同财产全部分给了贾某,但这只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并没有处理抚养费的问题,离婚后,这些财产的权利人是贾某,而不是孩子,所以,孩子仍然有权要求孙某给付抚养费。
许多人离婚时为了孩子放弃了自己应得的财产,是不是就白放弃了呢?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以财产折抵抚养费,即双方分割共同财产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将自己分得的财产作为抚养费一次性给付孩子。虽然这些作为抚养费的财产仍要由孩子的监护人管理,表面看来与前一种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相同,但实质却大相径庭。因为抚养费问题已经在离婚协议中与财产问题一并解决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通常不再需要另行支付抚养费。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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