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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属于“限高令”中的高消费?
发布日期:2017-03-18    作者:涂宗华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以下9种行为视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消费的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弱、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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