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主对客人突发死亡是否应担责?
店主对客人突发死亡是否应担责?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嵇峰艳 晏城
胡某在自家的店里开设了玩扑克的娱乐场所,但未办理相关批准手续,提供桌椅、扑克、笔和纸,台资费每人一元,离场时交纳。张某与其他三人相约到胡某的店里打扑克,在打扑克的过程中张某突然感觉身体不适,扑在桌子上,没过一会儿,便侧倒在地,耳朵出血。胡某及时拔打了120及110求助,张某被送到医院抢救,因脑干出血,病情太重,于当日下午死亡。
【分歧】
对于张某的死亡,娱乐场所的经营者胡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小店的经营者无证经营娱乐场所,招引不特定消费人员进店打牌,是引起张某突发病死亡的原因之一,胡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小店的经营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经营者经营娱乐场所与张某的死亡并不存在因果联系,且张某突发疾病时,胡某及时拔打了120及110求助,尽到了安全保障的义务。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小店的经营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在某些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关照和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的义务。它是一种侵权责任法层面的法定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应当基于其所受损害的事实,提出赔偿义务人负有符合社会一般价值判断所认同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则应就其已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抗辩。
本案中,张某的死亡是由于自身突发疾病导致的,与小店未办理相关手续经营打扑克不存在因果关系,即未办理相关手续经营打扑克并不是引起张某死亡的原因。当张某突发疾病时,胡某及时拔打了120及110求助,作为娱乐场所的业主胡某并未具备急救专业知识,能做的就是及时拔打急救电话来尽经营者力所能及的义务。因此,胡某的经营行为对张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积极作为义务,履行了安全保障的义务。
综上所述,小店未办理相关手续经营打扑克与张某突发疾病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且经营者及时拔打了120及110求助,积极履行作为义务,履行了安全保障的义务,因此,小店经营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责任编辑:元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