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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某贩卖毒品案二审 艾述洪律师为其成功保命
发布日期:2017-03-15    作者:110网律师
去年811日,某大型毒品案二审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大竹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起案件中涉案人员共13人,一审中有6人被判处死刑4人无期徒刑。该案的涉案人员大部分均由卓安律师团队的律师(10)担任辩护人。
       
其中,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艾述洪律师、苏律师代理的C某一审被认定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C
某不服,提出上诉,艾述洪律师、苏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多次前往大竹县看守所会见C某向其了解了案件的详细经过,并认真分析了本案的全部卷宗,详细比较了本案中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以及一审法院对各被告人的量刑。
       最终,两位律师一致认为C某在本案中地位并不突出,在整个贩卖毒品的纵向关系中层级较低,且其中涉案的2000g为居间介绍没有获取利益,比较全案认为对C某的量刑过重,故做出了罪轻辩护的思路。
       
庭审中,艾述洪律师、苏律师提出:
1.
C某构成贩卖毒品的罪名没有异议;
2.
C某在被指控贩卖2公斤毒品中,是起辅助作用的居间介绍,系该次毒品交易中的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对其不宜判处死刑。
3.
一审法院认定C某贩卖毒品数量不准确,其中认定C某贩卖冰毒400克、140克、180克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应当予以认定,对其不适用死刑;
4.C
某被指控贩卖300克(经称重实际为288.58克)冰毒,但公安机关在收集相关证据的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以至于未达到适用死刑的证明标准,一审法院在判决时未予以充分考虑;
5.
一审法院对C某与W某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认定不准确,对C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W某作为C某的上家却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量刑失衡;
6.
本案属于同宗毒品,且C某在所涉及的2公斤毒品交易中系从犯,对本案中C某不宜判处死刑;
7.C
某还具有坦白、初犯,除涉嫌的毒品犯罪外一贯表现较好,且家庭情况特殊。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定C某贩卖毒品罪名成立,撤销一审法院对C某所作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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