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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的处理
发布日期:2017-03-14    作者:柳士荷律师
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1、维持原判。
  对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刑事案件量刑适当的原审有罪判决和正确的原审无罪判决,应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直接改判。
  有两种情况:(1)原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通过第二审开庭审理,查明事实后直接改判。
   3、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有两种情况,一是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二是发现具有刑事诉讼法 第191条规定的违反诉讼程序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包括:(1)违反有关公开审判规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限制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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