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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下室属于谁所有?
发布日期:2017-03-11    作者:姚乐乐律师

长期以来,很多关于住宅小区地下室确认房屋所有权的案件,一般都是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将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认为物业公司利用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地下室进行经营,收益却不知去向,物业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全体业主合法的财产收益,要求确认小区地下室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应当停止经营行为,并将地下室的产权移交给全体业主,并赔偿相应的损失。一般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都会将开发建设该项目的开发商牵涉进来,这样能更好的分清三方的权属、责任。那么,小区地下室的经营权和产权究竟归谁所有?谁可以合法对其收益呢?
我们认为:关于地下室的产权归属,应当从地下室的建设、销售、分摊及是否属于人防工程进行分析,而不应该简单的从一个角度来确定是开发商所有或全体业主共有、单个业主所有等。如果在商品房销售时,地下室不属于人防工程,未在业主购房面积中进行分摊,其所有权是属于建设单位即开发商所有;如果在商品房销售时,在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地下室的面积已分摊,那么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如果地下室中又关于人防工程的配建,那么对于配建的人防工程原则上是属于国家所有,但是其经营权、收益权属于投资建设单位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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