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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否调整怀孕女职工的工作岗位?
发布日期:2017-03-09    作者:姚雷律师
 能否调整怀孕女职工的工作岗位?   调整怀孕女职工工作岗位有两种情况:
  (1)必须调整的情形,即如果女职工怀孕前从事的工作属于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怀孕后必须调离原工作岗位,改为从事不属于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2)可以调整的情形,即虽然女职工孕期从事的工作不属于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但如果怀孕女职工本人感到不能适应孕前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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